PPP全流程运作实务:核心要点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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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的预算列入问题

国家级开发区经由国务院审批设立,经由较大的市以上级别的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该文件已失效,但有关“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规定仍具有参考意义)第5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属于行政法学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具有完全的行政主体资格。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看,如前所述,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有五级预算,国家级开发区不属于五级预算中的一级。因此,国家级开发区无权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建立和审批自己的预算。在国家级开发区实施PPP项目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需要安排在相应的一级政府的预算中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