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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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

王某与孙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儿子随孙某生活,由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王某每周六或周日可接儿子共同生活一天。”一次,王某接儿子时遭孙某拒绝,理由是王某常带儿子去玩电子游戏,而孙某认为这样对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后虽经王某家人及相关单位的多番调解,孙某及其家人仍然拒绝王某去接儿子。王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孙某履行离婚调解协议书上的约定,允许其每周六或周日接儿子共同生活一天。那么,王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是,当事人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中止探望,直至中止的事由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