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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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用尽抚养义务吗?

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会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各种矛盾,并因此导致一些不良后果。比如下面这对夫妻:王某与叶某离婚后,王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叶某以已与王某离婚为由,拒绝再对孩子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教育费用。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这是法律对父母规定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情况而定,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