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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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诉讼可以单独提起吗?

探望权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探望子女的权利,但生活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出于某种原因阻挠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比如下面这对夫妻:刘某与张某系某电脑培训学校的同学,二人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田田。但刘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刘某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儿田田由其母张某抚养,其父刘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后来,刘某探望田田时,张某总是推三阻四的,不让刘某探望。刘某很气愤,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探望权进行保护。那么,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当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