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释解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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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这部分内容从两方面作了规范:一方面是对养老服务安全的保障性措施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养老机构硬件设施方面的要求,具体为第4.1、4.2条;另一方面是对养老机构在开展养老服务过程中需要满足的要求,具体为第4.3~4.8条。这些内容基本上源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这些基本要求有些是养老机构凭借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无法满足,或者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才能满足的,养老机构需要通过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对与供应商合作来满足的基本要求,最为重要的是合同管理。我们在下面的具体条款中再作具体分析。

4.1 【符合强制性标准】

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养老机构应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并列举了强制性规范的种类。

条文释解

这句话虽然只有46个字(含标点),却几乎涵盖了养老机构除护理服务外的所有管理内容,包括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六个方面。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的规定,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配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康复设施设备安装应符合《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GB 24436—2019)的规定。正式发布的条文对此予以调整,并不是说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就不需要了,恰恰是要求更高了。征求意见稿有明确的要求范围,而正式发布的文本予以取消,范围反而扩大了。正式条文的要求明显高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养老机构对条文中的六个方面宜作出区分:哪些是凭借现有人员可以满足的,哪些是在增加适当成本通过一定努力的情况下可以满足的,哪些是需要通过与供应商合作才能满足的。对确定由机构自身来满足的方面,应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并做到监督检查,持续改进,使之持续满足相应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需要与供应商合作来达到标准要求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核查供应商的信用状况

养老机构寻求供应商时,至少须通过公开渠道核查其是否存在信用瑕疵。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可以查询到供应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其作出过行政处罚。

2.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可以查询到供应商是否存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拟合作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对有信用瑕疵的供应商,可以询问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可以开展合作。

二、核查供应商的资质证书,并留存供应商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国家规定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才能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在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前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养老机构会承担选任合作方的过错责任:一方面,如果发生供应商雇佣人员伤亡事故,养老机构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供应商造成了服务对象伤亡事故,养老机构也会面临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风险。需要核查的项目包括:

1.资质证书上的持证人与拟签合同的供应商名称是否一致。

2.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双方的合作期限超过该有效期的,应要求其提供确保在有效期满后能续期的承诺书,或者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约定:届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失效未取得续期的,合同应终止。

3.该资质证书有无具体的业务范围,防止供应商超过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服务。

4.如果在相关部门的网站上可以核查其资质证书,应到相关网站去核查。目前建筑类的资质、消防检测资质、食品经营许可等都有相应网站可以查询。

目前需要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的业务主要有食品经营、医疗服务、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

三、制定采购管理制度,签订相应的合同

养老机构的采购(本书所称的“采购”涉及货物、服务、建设工程等)与每个部门都息息相关。为了理顺请购—采购—使用的管理流程,便于各部门执行,养老机构需要制定符合机构规模、效率、成本控制等方面要求的采购管理制度。有些机构可能比较小,采购量较少,于是认为有无采购管理制度无所谓。这个观点要重新认识:机构不论大小,都要有规矩意识,否则会累及养老机构的各个方面。既然采购都可以没有规矩,那养老服务的操作流程又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如此下去,养老机构将陷入巨大风险。制度、规矩是约束养老机构所有人的,只有树立了坚定的规矩意识,才能使得养老机构各方面的工作不至于失控。

各项采购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对于频繁性的采购可以签订长期合同,在需要时以订单方式确定具体数量、价格等要素。养老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养老服务,每年采购具有较大相似性,所以制定一套规范的合同文本后,每年进行微调即可满足经营需要。养老机构的采购一旦定好规则,执行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对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来说也便于开展工作。

四、重视对采购的验收

验收是保障采购质量的重要环节。负责采购的人不能担任验收职责。对货物的验收应检查货物的数量、包装、合格证、生产日期等,做好入库工作。对服务的验收,要制定专门的验收标准,对照标准开展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通知供应商整改。对工程的验收,要注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关键节点在施工过程中就要加以重视,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在竣工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如果养老机构对采购的验收不重视,供应商会逐步松懈下去,质量也会大打折扣。对比较重要的采购项目,本机构没有验收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这些内容都可以在采购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4.2 【使用安全标志】

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 2893、GB 2894的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养老机构使用安全标志的要求。

条文释解

GB 2893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色》的代码。《安全色》(GB 2893)于1981年首次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安全色的测试方法和使用方法及使用过程中的检查要求。GB 2894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代码。该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及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一、安全色的检查与维修

《安全色》(GB 2893—2008)规定,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每半年应检查一次,应保持整洁、明亮,如有变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围,逆反射系数低于70%或安全色的使用环境改变时,应及时重涂或更换,以保证安全色正确、醒目,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据此,养老机构应当每半年对涂有安全色的区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或重涂不明显的安全色。老年人或者外来人员在涂有安全色的区域发生伤害事故,而该区域的安全色不清楚,发生变色、褪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养老机构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二、采购安全标志牌的注意事项

1.向正规的供应商采购安全标志牌,取得安全标志牌的合格证明。

2.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对安全标准牌的尺寸等要素的要求,对安全标志牌进行验收。

三、参照《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设置、维护其他标志牌

2019年12月12日,民政部发布了行业标准《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该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的基本要求、设计要求、设置与安装、管理与维护等内容,不仅涉及安全标志,还包括其他标志标识。养老机构可以参照这个标准完善机构内部的标志标识。

四、制定标志标识检查与维护制度,加强标志标识的管理

根据《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第7条,应建立标志管理规范,明确管理维护人员。应定期对标志进行清洁,保持图形符号和文字的清晰和完整。应定期检查标志,发现破损或内容不清,及时修整或更换。养老机构可以根据以上内容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标志标识检查与维护制度。

4.3 【养老护理员上岗要求】

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养老护理员的技能与资格要求。

条文释解

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以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等问题,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把所有的职业资格分成两类,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但在该目录中没有养老护理员。一时间,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发展似乎失去了方向。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国家只是不再开展养老护理员的资格认定,但是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为此,2019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接下来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提供了标准依据。

2020年7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推动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接下来各养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开展养老护理员的自主评价,行业协会也会开展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养老护理员的技能标准应与照护的老年人服务需求相匹配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级。每一级别达到的技能标准可以提供的照护服务内容是不相同的。该条规定“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不宜理解为护理员只需达到五级(初级工)的要求就满足了标准的要求。

从制定标准的目的来分析,该条文的要求是指养老护理员的技能标准应与照护的老年人服务需求相匹配,也就是说养老机构应按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指派相应技能等级的护理员提供服务,才能认为符合了该条文的要求。所以一个较低等级的护理员被安排服务需求较高的老年人之前应进行培训,其达到相应的技能等级后才能为该老年人提供服务。

由此而言,养老机构需要对老年人的护理等级及服务内容进行适当安排,使之与护理员的技能等级相匹配,以更好地为护理员安排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护理员的技能等级达不到其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求,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司法机关有可能因此推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应制定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养老护理员的培训主要包括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以达到“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的要求。对于招录的已具备一定技能等级的护理员,在上岗前应进行技能水平测试,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相应技能等级的要求。这些要用规章制度明确下来,才能保证执行中实现规范操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徒有具文,则毫无用处。要发挥制度的刚性,严格执行,才能防住风险。

4.4 【巡察、交接班要求】

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昼夜巡察、交接班制度的制定和记录的要求。

条文释解

本条文是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安全防护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了两项制度,即24小时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并规定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记录,记录的内容为“检查、服务开展情况”。

这一条文基本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的规定一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在“服务要求”中规定:“5.2.2.1应提供24小时服务,记录交接班情况。5.2.2.3养老护理员应定时巡查老年人居室,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从条文具体内容看,本标准较为精练。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可以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的规定来制定具体的方案。

一、制定昼夜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养老机构宜结合管理的现状,按照白天、夜间两个时段,针对不同护理等级的老年人,规定不同的巡查方式和巡查重点。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并记录针对发现问题的应对措施及效果。如果需要进一步处理,需要提出建议。巡查记录人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制定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实践中,养老机构的交接班都在做,但是做的效果千差万别。养老机构应针对不同护理等级的老年人规定相应的交接重点。

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当将当班遇到的常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异常情况做重点说明,明确哪些已经做了、哪些还需要做,并对后续的处理措施提出建议。接班人在工作过程中应重点记录交班人提及的异常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处理的情况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如果有必要,应进行现场交班。交班人、接班人分别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4.5 【保密制度要求】

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养老机构应保守知悉的老年人个人信息的要求。

条文释解

一、关于本条文的解释

(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他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非法牟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时为了服务的需要,会收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及其相关第三方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要加强保护,防止被不当泄露,甚至被一些员工出售牟利。

1.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该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没有列举哪些具体项目属于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还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列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又提到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提到了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养老机构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机构收集的哪些信息属于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对于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住养期间的健康档案、护理记录、病历资料、探望记录、请销假记录等均纳入保护范围,并区分一般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老年人个人信息的各类文件资料的归档、借阅、复制、销毁等工作的,均应制定具体的规则。对于能够接触到老年人个人信息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在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

(二)关于监控内容

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第5.8条规定,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在老年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资料。这对养老机构的重点区域进行了明确,在这些公共场安装视频监控是养老机构应尽的义务。

绝大多数养老机构都安装了监控,小一些的机构可能没有设置专门的控制室。但对于哪些人可以查看监控内容、哪些人可以复制监控内容,大多数机构都没有具体规定,往往因人因事而异。这不利于工作人员在收到查看监控的要求时统一口径和开展工作。

二、关于本条文的适用

(一)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界定老年人个人信息的范围时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住养期间的健康档案、护理记录、病历资料、探望记录、请销假记录等均纳入保护范围。

对涉及老年人个人信息的各类文件资料的归档、借阅、复制、销毁等均应制定具体的规则,如通过与接触老年人信息的工作人员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等方式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

(二)制定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目前国家没有监控内容的管理规定。养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要求和老年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制定监控内容的保密措施,形成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培训

无知者无畏。为了让工作人员了解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员工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讲解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对工作人员予以警示。

4.6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养老机构防止在机构内发生兜售保健食品、药品行为的要求。

条文释解

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向老年人兜售保健食品、药品等骗取老年人钱财。一起被骗事件中涉及的老年人可能多达上千人。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合法权益有保护义务,所以养老机构要采取措施预防有商家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有些养老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也加入了这些商家的行列,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10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从预防的角度看,养老机构一方面要防止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药品,可以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药品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老年人人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机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要把好门,防止本机构以外的人员到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尤其要提高警惕,防止老年人自己约访的兜售保健食品、药品人员进入机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老年人通过网络购买保健食品、药品的要及时劝止,并告知相关第三方。

4.7 【污染织物清洗要求】

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条文主旨

本条是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对污染织物清洗等所作的要求。

条文释解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规定“5.5.2.4 被污染的织物,应单独收集、清洗、消毒;5.5.2.5 应有指定地点收集被污染织物,避免在老年人居住区域清点”。这与本条文的规定基本一致。污染织物的处置措施可以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第5.5.2.5条规定,在指定地点收集,且应避开老年人的居住区域。

对于污染织物的认定,目前没有可供参考的依据。我们在互联网上查询到了中山市志远社会工作服务社的企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洗涤服务规范》[1],可以作为养老机构对污染织物洗涤管理参考性资料。该企业标准中也没有污染织物的认定内容。但从其内容看,该标准参照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的规定,将织物分成一般织物,有明显血液、体液等污渍的感染性织物,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由此来看,该企业标准中的污染织物主要指有明显血液、体液等污渍的感染性织物。

一、可以参照《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制定养老机构的织物洗涤消毒操作规范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规定了医院织物洗涤消毒的基本要求,分类收集、运送与储存操作要求,洗涤、消毒的原则与方法,清洁织物卫生质量要求,资料管理与保存要求等。养老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的管理实践吸取其可资借鉴的内容,制定本机构的织物洗涤消毒操作规范。

二、织物洗涤服务外包的养老机构应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并制定供应商服务考核标准,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如果是由供应商提供洗涤服务,养老机构应与其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并参照《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的规定制定对供应商服务的考核标准,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而且须不定期对供应商的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防止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偷工减料。

4.8 【禁烟要求】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养老机构内部禁止吸烟的要求。

条文释解

在老年人的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一是为了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响应国家的禁烟号召,二是为了消防安全的需要。全国部分省市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纳入地方性法规管理。养老机构人员密集,且有的老年人存在防范烟火、火灾自救的能力障碍,在一定的区域内禁止吸烟不仅有利于养老机构加强消防管理,而且可以避免对不吸烟的老年人造成不利影响。

一、养老机构宜设置专门的吸烟室

有的老年人已吸烟成瘾,让其入住后立即戒烟是不可能的。从宜疏不宜堵的角度考虑,允许老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吸烟,可以缓解机构的管理压力。

二、制定机构的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1.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询问老年人的吸烟史,建议其戒烟。如果老年人不愿戒烟,应告知相关第三方通知老年人的亲属、朋友不得擅自提供香烟、打火机、火柴给老年人。如需提供,应交给工作人员管理,并告知遵守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指定区域吸烟。

2.规定养老护理员对老年人吸烟管控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老年人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老年人在吸烟室外吸烟;发现老年人在吸烟室外吸烟的,及时劝止并采取防范措施。

3.对吸烟室进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充足。

三、设置禁烟标志

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禁烟标志,并对禁烟标志进行管理,防止脱落、变色等。


[1] 《Q_ZYFW 0003—2017养老服务机构洗涤服务规范》,载原创力文档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428/163621564.s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