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安全风险评估
这部分内容是对养老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养老机构基本上都开展了老年人入院的能力评估,主要目的在于确定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以弥补老年人丧失的活动能力、行为辨识能力,而直接以防控安全风险为目的的评估尚属第一次提出。在之前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评估的标准依据主要是《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但各地、各机构也存在不同的标准。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养老机构入院时的评估越来越重视,未进行适当评估的,老年人伤亡事故中养老机构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的风险较大。
这部分内容的落实情况对老年人伤亡事故的责任认定会有较大影响。没有按照这部分内容要求开展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安全风险评估的质量较差,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养老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风险。
养老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借鉴医疗机构的相关过往实践。两者具有相类似之处。已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的机构,宜对老年人的能力评估制度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修订;未制定评估制度的机构,宜制定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及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
5.1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指标】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入住前服务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指标。
条文释解
评估指标有四个,即“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
本条文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老年人在入住前应完成安全风险评估。这意味着养老机构在完成老年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前不得收住老年人。二是本条文规定的评估指标,与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第3.1条“一级评估指标”确定的评估指标是一致的。这为养老机构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提供了参考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仍可以参照适用,但仅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国际上通行的评估量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
5.2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要求评估的九项安全风险。
条文释解
需要评估的安全风险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这九项风险的评估是本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养老机构必须进行评估。
需要针对九项安全风险分别进行全面评估。对每个老年人均须进行规定的九项安全风险评估,一项也不可少。养老机构不能选择做部分项目评估,也不能允许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老年人入住机构。
5.3 【评估频率与记录】
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安全风险评估的频率与记录要求。
条文释解
本条文意在规定养老机构除了需要在入院时对老年人做评估,还需要开展例行安全风险评估,频率至少一年一次。本条文还要求对评估记录予以保存。这意味着在发生老年人伤亡事故时,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养老机构提交评估记录,以确定养老机构是否做了适当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规定:“6.1.3应定期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即时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服务。”在本条文中未规定“即时评估”。
一、按规定频率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应做到每年至少对服务安全风险评估一次。至于是每季度评估一次,还是每半年评估一次,并无具体要求。养老机构可以根据老年人的护理等级、服务能力综合考虑确定。但应确保在规定的评估频次内开展评估,不能等到确定的期限届满后才进行评估,否则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虽然本条文未对“即时评估”作出要求,但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的规定,应在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发生变化时即时评估,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罹患疾病外出治疗后,返回机构住养的;(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需在机构住养的;(3)请假或中断住养达到一定时间以上返回住养的;(4)其他可能导致安全防护风险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评估记录应妥善保存
评估人员应真实、完整记录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并签名确认。如果老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评估人员应要求其本人在评估记录上签字确认。老年人不愿意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在评估记录上注明情况。如果在评估过程中相关第三方参与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第三方也应按前述方式办理。评估记录完成后,应妥善存档,防止遗失。
5.4 【评估结果告知】
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三方。
条文主旨
本条要求养老机构应在安全风险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告知相关第三方。
条文释解
应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规定养老机构的义务是“告知”,是单方的,不需要相关第三方的认可或接受。这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的规定不一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规定“5.1.2.2 老年人入院评估结果应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认可,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依据”。
本条文规定养老机构“告知”义务,而无须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的认可,是适当的。养老机构的安全风险评估是基于自身的服务能力、老年人的活动能力等客观因素进行的,并非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可以凭感觉确定的。
养老机构应保留将评估结果告知相关第三方的记录。入院前的评估结果可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让相关第三方确认养老机构已告知了评估结果。例行评估的结果告知手续要烦琐一些,在评估结果作出时,应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可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让相关第三方确认收取评估结果的电子邮箱,在例行评估完成后直接将评估结果发送至该电子邮箱。发送之后,提示相关第三方前往查看即可。未留电子邮箱或者按照预留电子邮箱发送显示邮件被退回的,最好是通过邮政EMS寄送给相关第三方,也可以在相关第三方前来探望时由相关第三方签字确认。
目前微信、QQ等网络手段使用较多,也可以作为告知手段,但需要注意保存证据。这些聊天记录要保存在微信、QQ内,不能删除。大型机构也可以考虑专门开发养老机构服务文件的签署平台,通过互联网科技手段解决文件签署困境。
5.5 【划分风险等级】
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条文主旨
本条对服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风险等级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条文释解
从九个评估项目来看,宜为各个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各自确定风险等级。不同风险等级对应相当的防范措施,由此即可形成每个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方案。刚开始执行时,宜从细从严,才能逐步积累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