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释解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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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相关第三方”定义】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注:改写GB/T 35796—2017,定义3.4。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相关第三方”的外延。

条文释解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第3.4条将“相关第三方”定义为“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两者的定义基本一致。

一、关于“相关第三方”的理解

(一)“相关第三方”的法律含义

把本标准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中“相关第三方”的定义进行拆分,可以发现“相关第三方”由以下三种人组成:

1.老年人的配偶、监护人;

2.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的个人或组织;

3.为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上述三种人从法律上的称谓来划分,可以分成两类,第1种、第3种为一类,都可以称为代理人,第1种为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第3种为委托代理人,基于老年人与受托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第2种为一类,为担保人,仅为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的费用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仅提供资金担保的相关第三方几乎不存在。

从“相关第三方”产生的依据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第三方,因该第三方对老年人负有法定的义务而确定其为第三方;一类是基于约定形成的第三方,因老年人与该第三方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而确定其为第三方。

(二)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都是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除自己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外,不管其本人意愿如何,都必须承担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

3.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这些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是养老机构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中常常遇到,也比较容易处理的,可以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直接列为一方当事人。

(三)基于约定产生的第三方

1.没有法定监护资格的第三方

有些老年人由于没有子女、其他近亲属,与朋友或者其他远房亲戚达成一致,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由该朋友或远房亲戚担任代理人,提供资金担保。但是这些朋友或者其他远房亲戚在老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是法定的监护人,考虑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住养事故的处理,养老机构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类人作为代理人。这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困局,如果养老机构不接收这些老年人入住,他们将无法实现到养老机构养老。实践中,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向养老机构提出个案建议。只要能达到老年人生病或有其他紧急情况,可以协助配合处理的目的,就可以接收。但是需要理清这些“相关第三方”与老年人及养老机构的法律关系,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而且要做好办理入住后老年人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排。

2.社会组织

即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养老机构代理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前在北京市已有专门为无法找到合适代理人的老年人提供入住养老机构代理服务的社会组织。[1]无法找到合适代理人的老年人目前人数还不多,但随着独生子女的父母步入老年,此类老年人会越来越多,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养老机构代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将在全国各地诞生。

二、本条文的适用

“相关第三方”在养老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非常重要。负责任、有担当、愿意配合的“相关第三方”有利于确保养老服务合同顺畅履行,否则养老机构遇到需要“相关第三方”协助的问题将面临无法应对的局面。

(一)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律界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来看,老年人可以分成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自己的意志完成所有的民事行为;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或者事后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具备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养老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不一致。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独立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但为了处理紧急事务,由其指定一位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是必要的。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所以老年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养老服务合同的签订是至关重要的。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宜从严确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司法机关判决等途径确定。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时,让每位老年人都作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者到司法机关审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显然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养老机构只能是根据经验自行判断。为了确保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不会因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我们认为需要坚持从严确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如果不确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在老年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宜由老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作为一方在老年人签字的位置共同签署。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第三方”确定

从法律规定来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他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达成一致,由其担任在养老机构住养期间的代理人。但是从养老机构本身而言,为了达到代理人能处理老年人的就医、伤亡等事务并协助养老机构做好服务的目的,应对老年人的代理人加以选择。从实践经验看,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自然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有稳定且高于老年人月支出费用的月收入来源;

第二,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三,在家属中有一定威信,能够取得其他家属的认可;

第四,经常居住地与养老机构在同一城市。

养老机构可以考虑由老年人的亲属等相关方协商确定一人或数人作为代理人。由数人担任代理人的,需要明确其承担责任的顺序。

老年人与某组织协商由该组织担任代理人的,养老机构宜按照前述条件确定该组织是否适宜担任代理人,且必须由该组织指定具体的人员负责,在养老服务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该组织更换具体人员的方式、条件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老年人指定的代理人在老年人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没有监护资格,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防止在老年人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人无法处理老年人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指定在其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养老机构如果愿意承受一定法律风险,可以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直接约定老年人指定养老服务合同中的代理人作为其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或者单独签订指定监护人的文件。这样至少对养老机构内部而言可以由该代理人处理老年人在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相关事务。

(三)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第三方”确定

如果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老年人已经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除非其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已经指定了监护人或者有相应的权力机关出具了指定监护人的文件,否则“第三方”只能在法定的有监护资格且有监护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中确定。

(四)养老服务协议的当事人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代理人的称呼千差万别。民政部及各地民政部门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均列明了“丙方”,有的还有“丁方”。对“丙方”“丁方”的称谓,各地莫衷一是,在民政部示范文本中称之为“代理人”“监护人”“担保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养老机构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有的地方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称代理人为“委托人”,有的称为“送养人”,还有其他的称谓。代理人称谓的乱象,表明实践中代理人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法律义务界定不清。

如果老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丙方”称谓为“代理人”是比较合适的,而且可以列为合同的一方;如果老年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人就没必要再列为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由其监护人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这时是监护人将其监护责任的一部分委托养老机构来履行。但在实践中有养老机构表示,如果做不同版本的养老服务合同不便于管理,而且判断老年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存在风险。为此可以考虑采用民政部的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将老年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但需要在乙方处添加“监护人”的信息,如果老年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其签署合同,如果老年人具备签字能力,也可以签署姓名。老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作为乙方直接签署即可。这样养老服务合同仍为三方当事人,一个养老服务合同版本即可满足需求。

3.2 【“床单元”定义】

床单元 bed unit

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所包含的设备和物品。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养老机构“床单元”的概念。

条文释解

目前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尚无床单元应包括哪些具体设备和物品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2019年10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卫生行业标准《医院病房床单元设施》(WS/T 653—2019),以规范医院的床单元具体包含哪些设备及物品。为了便于依据本标准对床单元的管理,养老机构可以参照该标准制定本机构床单元具体包含的设施和物品及相关技术要求。


[1] 参见《北京特殊老年人可委托代理机构入住养老机构》,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55261429_277247,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