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交易的风险管控
(一)风险及风险管控
1.风险
风险,即可能发生的危险或灾祸,在经济生活中指收益与成本之间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不确定性,即损失的可能性,带有负面语义色彩。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是与传统社会中的风险概念相对应而存在的,传统社会中风险是以外部自然力量的威胁来体现的,如旱涝灾害、地震或者自然火灾等,这类风险的发生不受人类自身行为和决定的控制,具有明显的自然属性;而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工业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受人类决策的影响而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本书所谈及的技术交易风险及如何进行风险管控的问题,是以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为基点而展开的。因此,必须明确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的含义。
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Beek)最先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一理论,认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西方社会中主导性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不仅卷入风险制度,而且参与了对风险真相的掩盖。现代化正在成为它自身的主题和问题,因此变得具有反思性。[43]贝克将工业化、现代化社会中的“风险”话题引入到了学界视野中,并吸引了众多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引发了风险问题讨论的热潮。继贝克之后,安东尼·吉登斯(A.Giddens)、尼古拉斯·卢曼(N.Luhmann)等学者也对“风险”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丰富和完善了风险社会理论。对现代意义上风险概念的界定,可以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概念特征上进行把握。
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批判性地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认为风险是社会现代化、工业化的产物,风险的发生与人们的种种决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学者指出,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中,风险的概念既具有实在性,又具有构建性。所谓实在性,是指工业社会以来的风险是由不断发展的工业化与科学生产所引起,是人类运用知识与技术改造而引发的结果,具有客观存在性。构建性则是指对风险的定义会受历史及文化符号、知识的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体现出人类文化感知这一主观特性。[44]实在性与构建性并存的现代社会风险,具有明显的人为性和不确定性,即吉登斯提出的风险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是人为制造出来的,而由人类的行为引发的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不仅体现在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具有随机性和突发性,还体现在诱发因素与风险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风险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导致结果的未知性。
现代风险除了具有人为性和不确定性,还具有主观性和二元性的特征。人们对于风险的主观感受是价值判断的产物,风险的核心是风险意识,即面对不确定危险时,所产生的担忧、恐惧、害怕等负面情绪。[45]风险的主观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风险大小的认识,这一认识受文化、历史、社会认知等因素影响明显,不同社会主体对风险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别。风险的二元性,是指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认识风险。一方面,人们作出决策,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且风险通常与收益成正比,收益期待值越高,越可能遭遇冲击性强、复杂性高、破坏力大的风险;另一方面,风险的消极影响也督促人们采取相应的风险防御措施,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企业制度管理,完善风险防御机制,蕴含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此外,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存在是普遍性、全球性的问题,不论各个领域和阶段,风险社会这一环境永恒存在。风险随着人们的行为、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减而变化,只要前述因素存在,风险就无法完全消除,仅可以通过特定的措施和制度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转移、损失控制等行为,尽可能控制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范围。
2.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风险的管理控制通常通过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承担四个基本方法来实现。[46]风险回避,是管理者在预估未来风险后,直接放弃实施风险行为的风险管控方式,这种方式最为简单直接,也体现了管理者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极端厌恶或无力承受可能导致损失的状态,管理者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也放弃了行为潜在的利益,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方式。相较于风险回避而言,损失控制是采取积极态度应对风险的一种管控模式,即在预估到行为风险时,积极通过有效方式减小风险,或减少相应损失。根据控制行为采取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事前损失控制、事中损失控制及事后损失控制,其中事前损失控制通常指在损失发生前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而事中及事后损失控制则主要针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通过管理及控制措施减轻损失带来的后果。风险转移,是本书所探讨的技术交易中最实用的规避风险方式,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或签订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让渡给一方或多方相对人,有效降低自己承受风险的概率,由受让人承担可能的风险及损失。风险承担,是在损害发生时,经济主体通过当下自身可利用的资金承担亏损的风险应对方式,根据是否在损失发生前作出资金安排,可以将风险承担区分为无计划自留与有计划自我保险两种,风险预留基金就是有计划自我保险的主要方式。
(二)技术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原因
在技术交易中,由于技术本身在开发和使用时即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市场环境中客观供求关系不断变化波动,加之各方当事人在技术交易中主观能动性较强,各种无法预知的因素使得技术交易的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目标存在明显的落差,投入的成本不能被收益弥补或无法取得预期成果,进而造成损失,也就形成了技术交易中的风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专业性和依赖性强、复杂程度和市场价值高的特性,技术转化为技术成果后可以商品化,作为交易客体进入市场交易活动中。技术较之一般市场交易客体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一方面使技术所有人能够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占据技术优势,提高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却也造成了技术交易的复杂化,增加了技术交易中的风险。影响技术交易风险的因素多种多样,除了客观的外在因素,相关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是重要方面,且技术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存在不同类型的风险,其既难以全面地预见也无法实际掌控,导致技术交易的风险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以技术交易中的技术转移为例,技术转移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实施者对于信息掌握的完备程度和对所掌握信息的运用。从理论上说,这种信息的不完备情况能够通过人们的努力而降低,却无法消除。[47]为了降低技术交易中的风险,人们需要尽可能完备地掌握信息并熟练运用,通过了解风险的来源、风险的影响因素,知悉风险影响因素的控制手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即通过风险的管控手段,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并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风险社会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社会,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既是风险社会的特征,也是风险社会的成因。[48]知识产权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知识产权的技术领域凸显出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现代科技研究开发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完善,但权利边界和道德伦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暴露了技术知识产权的有限性,同时也带来了技术类知识产权的负面效益,即技术知识产权的风险。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法律治理必须秉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统一、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统一等理念,形成应对风险社会的观念体系和制度系统。[49]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要强化权利客体排除、禁止权利滥用、限制权利行使等制度,重视法制化的控制风险功能。[50]这一观点强调了除市场经济主体自行对风险进行防御外,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制也是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宏观上加强法律控制,为技术交易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舆论对技术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督,能够更好地发挥技术交易推动技术发展、科技创新的特殊作用。
就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技术交易而言,它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科研成果、技术秘密、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等内容在不同主体、地区或所有制之间进行有偿转让,从而实现技术与资本有效衔接,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过程。技术交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类型,该类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通常审理难度大,与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关系密切,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协调法院裁判的尺度,尽可能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上诉案件,也体现出我国对技术类知识产权以及以其为客体进行的技术交易的关注和重视。
技术交易是技术风险发生转移和重新分配的过程,包括科技成果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委托开发,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实施许可,技术入股及股权转让,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技术产权的其他合法交易内容。技术交易可以是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也可以有中介机构或交易机构、平台的加入。在交易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经济成分也各不相同,技术交易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可能对未来风险的发生和承担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明确技术交易中的参与主体,有利于梳理不同性质的风险,分析并厘清不同风险的承担者。技术交易最主要的主体是交易双方,若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在技术成果开发类交易中指技术成果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在技术成果转让或许可类交易中则指技术成果的出让方和受让方、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交易双方以外,接受产权交易委托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和产权交易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产权交易中的行为主体。[51]根据技术交易中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技术交易的风险划分为技术出让方风险、技术需求方风险、技术中介机构风险和技术交易监管机构风险。以下将进行具体分析。
1.技术出让方的风险
技术出让方的风险,主要指拥有科技成果的主体在技术转移前承担的风险。根据技术交易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技术成果开发类交易和技术成果转让或许可类交易。
(1)科技成果委托开发类交易
在科技成果委托开发类交易中,技术出让方是指接受委托方指示,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并最终提供科技成果的供给方。考虑到研发的难度系数大、财力和时间成本高且回报周期长,对于技术出让方而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是研发不成功的风险,即未按照委托方要求,在约定时间内研发出相应的技术成果,导致违约的情形,此时供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科技成果信息和专利情报信息了解不全面,或者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掌握不熟练,技术供给方所研发的技术成果与现有技术相重复而无法取得相应知识产权,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技术无效,技术供给方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巨大时间成本,但最终无法取得回报,并因未完成相应的研究开发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目前,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规制体系不完善,存在未经审核、批准或登记的侵权产品,技术供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制造、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承担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在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涉及生产工业、技术材料、产业信息等技术秘密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泄露,即出现技术秘密泄露的风险。至于收益风险,它是技术供给方要面对的一项经济风险,一方面,要提防技术需求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约定数额给付相关研发费用和成果报酬,另一方面,为了激励供给方研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交易双方通常约定“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对技术成果的研发费用进行核算,使得技术供给方的报酬与市场交易状况直接相关,增加了其市场收益风险。此外,委托开发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问题,也是技术供给方常常面临的风险,尤其在涉及职务委托发明创造情形下,若双方约定不明确或未进行相关约定,容易因权利分配产生争议或纠纷。
(2)科技成果合作开发类交易
科技成果合作开发类交易中,由于双方均对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投入了一定的精力和成本,面临的风险也相对一致。主要有:其一,合作开发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规定,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是合作开发正常进行的必要前提,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是技术成果合同开发当事人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其二,合作开发的方式能够使技术开发工作更好地取得有利条件,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优势互补,有利于技术开发的顺利进行,一定程度上减小了技术开发的难度,但无法消除技术研发不成功的风险;其三,研发过程与委托开发类似,都有可能出现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情形,引发侵权风险;其四,合作开发当事人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力求从开发后的技术成果中取得更多的利益,尤其在科技成果权属问题上,一旦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进行约定,就容易产生成果权属纠纷的风险;其五,合作开发中不同主体的介入,扩大了技术秘密的知情范围,也增加了技术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形成产品工艺、技术信息泄露的风险。
(3)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类交易
在转让或许可类交易中,技术出让方是指通过提供技术,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从而获取资金利润的一方主体。技术出让方作为提供科技成果的一方,在进行转让或许可之前要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有效,具体而言,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产品侵权的风险;②若科技成果是从其他主体处取得,需保证自身拥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转让权无瑕疵,否则在交易时出现相关权利不完善的情形,出让方须承担违约责任;③进行科技成果实施许可交易时,可能因合同约定的许可实施范围不明确,出现界限不明晰引发的侵权或违约风险;④转让或许可交易前,如果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可能面临评估价值低于科技成果实际市场价值的风险,影响技术出让方的经济收益和经营发展。
2.技术受让方的风险
技术受让方承担的风险通常是在科技成果进行转移,即技术交易过程中或交易完成后出现的,相较于技术出让方的风险集中于科技成果的研发本身,技术受让方的风险往往与市场营销、产品销售等市场行为,以及后续的权利维持行为有关。这尤其体现于以下几类风险。
一是委托开发技术受让方受让的技术失败的风险。委托开发技术受让方是通过提供资金或设施委托技术供给方进行技术开发,在科技成果开发完成后取得相关技术的需求方。在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技术交易中,考虑到技术研发难度大、失败概率较高,技术受让方承担的首要风险就是在投入资金后无法取得预期的技术成果。在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技术交易中,受让方可能面临购买的技术成果与预期技术指标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
二是委托开发技术受让方技术成果布局风险。这是指未根据市场规划和目标对创新产品或技术进行布局而形成的风险。[52]这一风险针对的主要是市场供求关系,因未关注市场需求,或因市场快速变化导致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成果,无法充分发挥其市场价值,影响技术受让方的收益和发展。
三是侵权及被侵权风险。在取得科技成果后,技术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均由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需要承担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被侵权风险。此外,在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中,技术供应方提供的专业咨询或服务所形成的专业技术咨询报告或技术方案等,由供应方享有著作权,技术受让方不得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或发表,否则将面临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四是泄密风险。由于在技术交易中参与主体众多,技术或经营秘密可能因人力资源管理不善、保密措施不到位等相关因素而泄露,产生技术秘密泄露风险。
五是技术转让行为无效的风险。在技术交易过程中,需要特定的技术成果转让手续(如登记、公告等)才能进行转让的,可能出现技术转让合同生效,但技术转让行为无效的风险。以专利为例,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该专利转让合同有效,但由于案件所涉专利的转让需要在国家专利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和公告,而转让方在进行转让时未按照此流程办理手续,导致专利或专利权不能有效转移。专利转让合同生效但专利权未转移,受让方未实际取得相应专利权,会遭受损失。
3.技术中介机构风险
技术中介机构,是指在技术交易中承担桥梁角色,促成技术与资金有效衔接的重要中间力量。中介机构既要承担提供和宣传交易信息、扩大科技成果宣传范围的责任,也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度和有效性,加快科技成果交易的效率,提高交易成功率。在技术交易中,技术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投入无法取得回报的风险。虽然中介机构是促成技术交易双方交易达成的有效方式,但其无法预测交易结果,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中介机构按照交易双方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服务,但最终技术需求方和供应方因供需不对应或其他原因未达成合作,导致中介机构前期投入成本失效,回报无望。其二,委托方违约风险。中介机构是按照委托方要求促成交易实现的,在中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如果委托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费用或提供信息的义务,将致使中介机构介于尴尬境地,面临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其三,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平台的机构,如果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审查不到位,可能面临因交易一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对方受损时产生的连带责任。
4.技术交易监管机构风险
技术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技术交易的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监管机构可能面临来自机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风险。机构内部风险是指监管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可能为谋取私利,违反监管制度,为交易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技术交易不公现象的发生,有损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共秩序。机构外部风险发生在交易双方为进行不正当的技术交易,采取非法途径躲避监管机构的审查管理,逃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中。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需要理性衡量,过宽、过严都不利于技术交易的有序进行和社会技术水平的进步和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对内的人员管理和对外的审查力度,都是监管机构在技术交易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三)技术交易风险管控的实证研究
在实践操作中,各方交易主体都会采取一定方式或措施避免技术交易中的各类风险,或尽可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对技术交易风险管控的实证研究,可以根据应对的技术交易风险不同进行类型化区分。以下以违约类风险、侵权类风险、技术秘密泄露类风险为主,考察实务中交易主体所采取的管控方式。
1.违约类风险的管控
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技术交易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的,与一般合同纠纷类似,在技术交易中,违约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首要风险。实践中,技术合同交易双方为降低遭遇违约风险的可能性,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管控方式。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技术交易合同通常为双务合同,要求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实现技术交易目的,有效推动技术的市场价值的实现。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判断是否违约的前提条件,也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一方的有力证据。在法院审理的技术交易诉讼类案件中,法官判断被告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要从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出发。以山东某置业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为例,某能源公司认为案涉《技术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置业公司支付施工首款的时间节点和金额,但某置业公司拒绝支付,该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某置业公司的支付义务,某置业公司拒绝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3]
(2)强化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
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前,交易双方已经预见交易存在违约的风险,加重违约责任是减小违约风险的有效方式。在技术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衡量违约责任与继续履行之间的利弊,若因违约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明显重于继续履行带来的不利后果,则当事人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此避免因违约而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及损失。
2.侵权类风险的管控
(1)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细化
技术交易中容易涉及技术产品侵权或自有产品被侵权的风险,应对此类风险,首先要从如何判断侵权入手。以专利侵权为例,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应依据《专利法》(2020)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表明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确定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后,还需要从技术特征上将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分析,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进行严格的判断。以田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某建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为例,田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某建材公司侵犯其享有的“一种下水管返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等内容的对比,案涉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的发明目的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两者不构成等同,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54]由此可见,细化权利要求书内容,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谨慎甄别技术产品的来源
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自己是善意且对销售产品系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这一事实并不知情,可以免除侵权的损失赔偿责任。谨慎甄别技术产品的来源,保留相关的购买票据,证明自己取得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即使认定侵权也可以避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是减轻侵权风险损失的有效方式。以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加工店加工合同纠纷案为例,被告某加工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无事实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观要件上被告无法证明其产品来自合法途径,主观上未对销售产品的主体施以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询问、了解、核实,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不符合“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主观要件,故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某加工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55]再以陈某与东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为例,陈某主张其采购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明确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公司认为陈某存在主观恶意且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知案涉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不知情”和“合法来源”均为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并以此驳回陈某请求,认定陈某虽能够证明技术产品来源,但不符合主观不知情要件而不成立合法来源抗辩。[56]在上述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是进行抗辩的有力武器,如果能够证明主观上不知情这一要件,则可以避免赔偿责任这一风险。
3.技术秘密泄露类风险的管控
在涉嫌技术秘密泄露或侵权的纠纷案件中,首先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从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以及须采取保密措施入手,判断涉案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技术秘密须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密,实务中要求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关保密义务是最常见的保密措施。例如,在黑龙江某机械设备公司与哈尔滨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首先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根据某科技公司采取制定《公司保密制度》《员工手册》、签订保密协议等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认为案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进而认定某设备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57]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要注意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范围,即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名单,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领域,竞业限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违约的责任承担,以此既有效保障技术秘密在有限的人员范围内安全使用,又可以减小涉密人员泄露技术秘密的风险,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四)技术交易风险的防范策略与对策
知识产权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风险因子,而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整体经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58]针对技术交易中存在的各项风险进行控制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对相关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技术交易的有序进行,进而推动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进步和发展。
根据采取技术交易风险的防范策略与对策的主体不同,可以从国家、企业及个人三个层面进行讨论。
1.国家层面:法律制度与技术规制的制约管理
现代社会的风险防范与治理,需要人类构造新的价值理念与新的知识体系。立法者必须重视控制风险功能的法制化,同时通过法律规范、政策规定和伦理规则等加强技术规制。[59]一方面,为了应对技术交易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国家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技术交易中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对严重危害交易进行的行为制定限制或惩戒机制,引导良好交易环境的形成;另一方面,对技术交易给予信任的同时,也要提防其中存在风险的不确定性,即国家鼓励支持技术的创造发展,推动技术交易的达成,但也需要注意技术交易可能的负面效益,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制,使其在法律、政策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合法地进行。
2.企业层面:加强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作为技术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企业要面临各种各样、各个环节中的风险,需要建立系统、全面的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降低甚至消除技术交易风险的发生可能性。这一管控机制首先需要基础性的风险识别,及时、准确地发现技术交易中蕴藏的风险,并分析出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能发生的时间以及带来的损害后果。在识别出企业面临的未来风险后,由风险评估体系对风险进行总体评价和判断,梳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损害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风险的等级进行划分,确定对企业交易和经营影响深、破坏力大的风险类型。最后,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风险进行预防和应对,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形成公司管理制度模式,进行常态化规制。例如,对技术交易中权属纠纷的风险,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加以明晰,完善合同制定的管理制度;针对技术交易前后出现的侵权或被侵权风险,需要建立科技成果侵权预防机制,实施侵权风险的有效化解策略;应对科技成果布局风险,则需提高对市场需求和技术成果供给之间供求关系的敏感度,加强对市场供求变化的应变能力等。不同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面临的技术交易风险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对于技术交易风险的管控,可以从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着手,预防相关风险的发生,减小损失的范围。
3.个人层面:权利意识与责任观念相统一
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来目的,在于合理界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明确本权和他权的构成,通过权利行使而实现其确定性的利益。[60]正如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所论述的,与传统社会风险相区别,现代意义上的风险建立在决策基础上,其不确定性源于人为的决策。[61]技术交易的风险也是由人为决策所导致的。个人必须树立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观念,权利的享有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必要前提,违背应履行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责任。通过个人责任意识的树立,督促个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将责任意识贯穿于技术交易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可以减少甚至避免除不可抗力以外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交易风险,有效推动技术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