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交易纠纷的处理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客观上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必须多层次和多元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平安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2015年10月13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法院系统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总结了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对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创新诉调对接程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等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因此,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在技术交易纠纷解决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和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自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不同于调解,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诉讼和解可以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但都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进行。《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均有律师代理的,鼓励律师引导当事人先行和解。特邀调解员、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同时,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以减轻司法机关诉累。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二)调解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9条规定了调解原则、组织形式、协助调解、调解协议、调解书等基本内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调解拒绝权,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活动和法院司法审判活动都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不同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是自愿型纠纷解决方式,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对于技术交易过程中包含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各类案件,原则上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案件,则在管辖上有着较为特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原则上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在技术交易纠纷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凡涉及专利权侵害的案件,根据《专利法》(2020)第6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