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知识拓展

(一)准确识别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1.常见保底条款的种类

除了本案中的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常见的保底条款还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指的是保本、保固定收益,常见表述为:“受托人保证委托人账户内总资产不低于初始资金,且无论账户盈亏如何,受托人须按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利息”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指的是保本,常见表述为:“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账户金额不少于委托投资的本金”等。同时,通常还会有受托人承诺填补损失的表述,以使上述条款显得更具保障性。当然,有的表述并非这么明确和书面,一些熟人理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很多是通过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表达类似意思的,应注意提炼关键信息有效识别。

2.注意“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在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时,要探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设立目的。民间借贷关系与委托理财关系的合同目的不同,具体要看拿出资金的一方是想出借资金赚取固定利息还是通过约定的投资方式获得资产增值收益。在有些情形中,合同双方虽然从表面看约定的是委托理财的形式,但内容中约定了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固定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交易账户由受托人管理,盈利和亏损都由受托人承担,如前所述的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该保底条款中的保本付息内容表明委托人的合同目的和合同预期是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此种协议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法院一般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按照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仅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构成保底条款

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会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收益和损失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这种约定看似也是吸引投资的一种手段,使委托人更安心一些。根据法院已判决的案例,协议中约定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的,委托人并未将投资的风险完全转嫁,没有违背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因此不属于保底条款。在此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该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