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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们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
案情
廉某是一名高三学生,其父母为了提高他的学习成绩,帮助他如愿考上理想的大学,为他报了高考辅导班。在辅导班上课时,有一个思想激进的政治老师,以某明星对国家重要领导人的不雅言语为话题,编造和歪曲事实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调侃。廉某很反感老师的这一席话,他觉得虽然我们有言论自由,但是却不能口无遮拦地乱说一气。回到家后,廉某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父母知道他的想法后,都觉得廉某长大了。请问,廉某的政治老师编造和歪曲事实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调侃的行为可取吗?
解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但是,法律也对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一般表现为:(1)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有可能构成侮辱、诽谤;(2)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3)不得有猥亵和淫秽等违反善良风俗的言论;(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由此可以看出,我们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案例中廉某的政治老师在课堂上编造和歪曲事实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调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