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4.侮辱他人会受到法律处罚吗?

案情

小初从小性格就比较张扬,上初中后是班里有名的“大姐大”,在她身边还有艳艳、小帆等跟班。有一天,班上一名叫阿卓的女生和小初穿了同一款外套,小初看到后非常不高兴,就要求阿卓脱掉。阿卓不脱,小初就和她吵了起来。在同学的劝说下,小初不再强迫阿卓。大家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没想到,晚上回到宿舍,小初和艳艳、小帆等人闯进阿卓的宿舍,将阿卓的外套抢走,还四处宣扬阿卓的外套是偷来的。经过这件事后,阿卓的身心受到重创,时常觉得同学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她,她只好选择休学。请问,小初等人这种侮辱他人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处罚吗?

解析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会对其身心健康、精神状态产生极大影响,甚至会引起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所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小初等人抢夺阿卓的外套并散播不实言论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阿卓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因为小初等人未满16周岁,对该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她们的父母需对阿卓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应责令她们的父母严加管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