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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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拒绝接收残疾学生入学的行为违法吗?

案情

6岁那年,盼盼跟爸爸妈妈去游乐场游玩,在荡秋千的时候不慎从高处摔下,右腿被摔骨折。虽然经过治疗腿伤治愈,但盼盼再也不能像正常孩子那样走路了。后来,盼盼一家三口搬到市里,盼盼也因此需要转学到市里的中学。盼盼的父母带她到住所附近的学校注册时,学校的工作人员发现盼盼不能正常走路时,便对盼盼的父母说,学校不接收身体有残疾的学生,让盼盼的父母带盼盼到特殊教育学校注册。请问,该中学拒绝接收残疾学生入学的行为违法吗?

解析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有所区分。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应弘扬平等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拒绝招收残疾学生。案例中的盼盼虽然右腿有残疾,但不影响其接受普通教育。学校应为其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便利条件,而不能因其身有残疾而拒绝接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