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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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哪些人员不得进行调任?

案情

不久前,A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拟选拔在职的乡镇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在A市清梅镇任党委书记的曾某通过了初审。清梅镇一名村民向A市委组织举报,称曾某在参加工作时,对年龄和学历造假。接到举报后,A市委组织认为曾某涉嫌违法违纪,并立即对曾某展开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A市委组织部取消了曾某调任到省直机关任职的资格。曾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并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没有对事情调查清楚之前,不能取消自己调任的资格。请问,哪些人员不得进行调任?

解析

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八条对不能进行调任的公务员人员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人员包括:“(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到上述案例,A市委组织部在对乡镇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初审名单予以公示时,清梅镇村民对名单中的曾某进行了举报,A市委组织部因此对曾某展开调查,因曾某涉嫌对其年龄、学历造假而被A市委组织部调查,并且尚未作出结论,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符合上述第五种情形,所以不得对他进行调任。

法条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