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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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务员对于单位扣减自己工资的决定不服的,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方式?

案情

晓兰是某重点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一名研究生,毕业之后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市政府某部门,经过一年的试用期之后成为一名正式的公务员。晓兰在学校时成绩就非常好,在工作之后更是认真负责。可是,去年年底,由于工作非常多,晓兰因过度劳累生病了。医生说晓兰身体比较虚弱,要定期到医院检查,并建议晓兰平时注意休息,否则,身体还是会出现其他问题的。于是,晓兰向领导说明了自己的身体情况,想在下班之后早一点儿回家休息。但是,单位的领导却告诉她,年底工作太忙,不能提前下班。后来,由于晓兰经常去医院检查,不能再像原来一样天天加班。她的领导对她的表现非常不满意。在年底发工资时,不仅没有晓兰的奖金,而且还扣了她半个月的工资,说她经常早退,工作不认真。晓兰觉得这对自己很不公平,那么请问,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解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对单位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处理不服时,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由此可知,在公务员认为单位对自己的相关处理不服时,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1)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2)在接到人事处理的决定之后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晓兰对单位作出扣减自己工资的决定不服,可以先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提出申诉,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