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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法人的一般条件
设立法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法人是经法律认可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组织。这种法律认可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创立或者予以确认。例如,机关法人一般由法律法规予以创设。再如,工会、妇联等依法无须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二是要求进行行政审批。例如,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设立需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三是要求经过有关机关核准登记。例如,普通工商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2.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设立时所获得的财产或者经费,均是来源于他人,如出资人、捐助人等。所谓独立财产或者经费,就是强调出资人、捐助人一旦将财产转移给法人之后,法人便拥有对该财产的完整财产权利,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出资人、捐助人不再拥有该项财产,不能再以财产权人的方式支配该项财产。其他第三方包括国家机关在内也不能对法人财产横加干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例如,企业法人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包含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企业组织形式。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事务的机关,有了相应组织机构,法人才能按一定程序形成自身的意志。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应当拥有必要的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