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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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中的法人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设立法人所需要的条件也不是哪一天就突然成熟的。因此,法人诞生之前总有一个筹设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法人就被称为设立中的法人。设立过程中的法人,需要相应地从事一些民事活动,如租赁经营场所、招聘员工、开设银行账户、商谈投资事宜等。为了保护这些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利益,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如果是直接以设立中的法人的名义开展的,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将来法人未能成立的,其法律后果就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然,如果设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人筹设过程中的相关民事活动,那么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