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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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人

(一)法人制度的作用

法人是法律承认的能够完全独立于法人的相关个人(如其出资人、设立人、会员等)的组织。就像婴儿离开母体最终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一般,法人也彻底脱离了创立这一团体的相关个人,赢得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当然,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生命体。而法人的独立性和人格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承认和拟制。正因为如此,法人才被称为“法人”,以彰显其是因为法律而被赋予的独立人格。

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意味着这一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而不必以自己的成员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组成人员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理,法人也不对相关人员的自身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之所以要创设法人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活动的需求,节约社会经济生活的交易成本,并借由法人独立财产限制法人成员的责任[1]。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法人制度,那么人们与此类团体打交道时,那就需要与组成该团体的众多自然人交往,不仅费时耗力,而且也无从判断如何才能确保自己与某一个个体达成的权利义务协定可以约束到该组织的所有个体。而以法人独立财产为基础的法人独立责任制度则极大地鼓励了社会创新与经济发展。这一点在公司制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由于公司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只要足额出资,就可以摆脱公司债务的羁绊。由此,投资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投资于公司,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巨额资金筹措得以可能。因此,经济学家们才会由衷地赞叹公司制度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