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进化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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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历史法学派

自然法理论主张其理想法普遍存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则全部建立在与之截然相反的立场之上。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体现国民精神(Volksgeist),正如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产生不同的语言一样,法律也应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正如语言会自然而然地发生变化一样,法律也应自然而然地发展变化。这就是法律的一元论。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萨维尼注32,正是他在19世纪之初与蒂鲍注33展开法典论争注34。当时,蒂鲍是海德尔堡大学的教授,1814年著有《德国一般民法的必要》(Über die Notwendigkeit eines allgemeinen bürgerlichen Rechts für Deutschland)一书,主张当务之急是法典编纂。萨维尼是柏林大学的教授,于1815年著有《关于立法及法学的现代要务》(Vom Beruf unsrer Zeit 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一书,对蒂鲍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萨维尼认为,法律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人为地制定法律实属不当,因此,德国的当务之急在于研究法律的历史,查明由来,以此清楚理解法律的真意。

历史法学派的特色就集中体现在对于法律发达和国民精神的阐释。自然法理论由于急于阐释理想法,对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关系有所忽略,因而其改革运动大多难免过于突飞猛进。而且,自然法理论仅明确和强调法律应依从于理性,将一般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关系置之度外,导致该理论对于法律的现实意义不能洞悉清楚,因而其改革的主张往往举步维艰,难以实行。

历史法学派将国民精神作为法律的基础,这既是其优点,也是其局限,因为法律意识并不只为各个民族所独有。我们通过比较法的研究,便可得到诸多对于改革的启示。同时,历史法学派将法律视为自然而然发展的事物,这既是其优点,也是其局限。人们并不是无意识地从前代继承法律意识并传之于后代,而是以自律的态度对其进行改良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务必要进行新的法律理想的研究。不过,如同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是一种团体现象。作为一种发展的事物,它必然要遵从一定的法则依一定顺序来实践和完成进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