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功利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指责自然法学派缺乏实证的基础,而耶林注35则指出历史法学派在法律观上无视法律自律发展的缺点,并由此而另行创立一个学派。耶林虽然承认法律和语言一样是一种自然发展的事物,但认为与平稳发展的语言不同,法律往往体现为人格与人格之间的斗争。
从耶林的观点可将其归于目的说、功利说。所谓目的说,是指在法律生活上,不能将我们的行动仅仅看作是单纯的行为本身,而是应当将其看做实现一定目的的方法,而这个目的正是为了满足我们的利己心(限于学理上意思)。
依照耶林的观点,所谓法律的进化,是从单纯的事实而得出的一种理论。作为一名学者,耶林在法律适用中采用了与生存竞争、自然淘汰等概念全然不同的用语(争斗及利己心)。也就是说,在法律生活上,只有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主张,才能借此达到人格的保全。如果我们缺乏将权利主张彻底贯彻的意思和实力,那么我们必然面临被剥夺生存机会的危险。法律的目的固然在于和平相处,但只有斗争才是实现和平的手段。因此耶林认为,对于权利的侵害只要一息尚存,人们的争斗就绝不可停止。
法律进化的事实就这样地被理化论,并由此而道德化,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功利说大力倡导我们的自律活动,这在历史法学派的主张中全然不见;第二,功利说将法律的理想归于和平。只是为了实现理想,我们的生活才会充满斗争,而这种斗争只有在实现理想的目的上才具有意义。
功利说更是大力提倡法律的实质意义,将法律视为以我们的生活本身为目的而存在的事物,因此,对于正义这种空泛的观念并不重视,而是主张利益的观念,认为权利的本体并不在于自由或意志,而应归于利益。这是因为,经过19世纪以来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人们对于法国大革命的功过已有清楚的认识。虽然法国大革命打破了中世纪的阶级制度,赋予了我们自由,但在19世纪的经济变动中,又产生了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耶林虽未论及如此深刻的社会问题,但其舍“自由”而采“利益”的观点,恰恰强调并符合了社会在新发展趋势中提出的要求。
我们对于耶林学说感到有所遗憾的地方,正是他所说的个人态度。耶林提出利己心论、权利论,只强调个人之间相互的利益主张,却从未论及社会本身属于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不过他认为,主张权利也是权利人的义务,只有各人主张各自的权利,共同生活才能得以维持。同时,他所说的利益的观念,要从长远而宽广的视野下予以确定。由此可见,耶林在其权利以及利益观念上,已经揭示了从个人意义转化为社会意义的关键所在,而最近的新理想主义即由此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