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 自然法学派
近世以来,法律理论的发展始于自然法理论。
伴随着宗教改革以及文艺复兴,从中世纪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自由精神,首先考虑的便是人类的自然状态,然后由此出发而提倡民约论,探索理想的国家状态以及理想的法律。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之外,与现行法律完全分离而存在着另一种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二元论。
自然法理论的代表学者有两位,此二人虽然都提倡自然法,然而最终却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其中一位是格老秀斯注27。他把人类的天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认为自然法应从人的理性和社交性出发而进行判断。因此,依靠人的社交性,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国家作为契约的结果而得以成立。
另一位便是霍布斯注28。他将人类的自然状态视作是“人对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为了消除战争状态(status belli)而实现治安状态(status pacis),于是每个人依据契约,将其全部或部分的自由让渡给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由此国家得以成立。
认同格老秀斯一派观点的学者们讴歌暴君放伐论,与之相对应,认同霍布斯一派观点的学者则讴歌君主专制,主张国家的绝对支配,认为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人类自保的目的。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产生了法国革命(1789年),代表着暴君放伐论的胜利,另一方面产生了近代的主权绝对论,它实际上只是君主专制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完成民约论的人是卢梭注29。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所谓公共意志(volonté générale)的观念,认为各人依据社会契约将自己权利的全部让渡给共同体,进而又从共同体领受同样的权利,由此各人得以保有其权利,而同时又以共同体的力量通过公共意志来保护其权利。
自然法理论的特色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研究方法上以自己的理性为基础;二是注重自由和意志。在理论上完成此学说的人实际上是康德注30。康德亦主张民约论,但其民约论局限于纯粹的观念。康德认为,国家及法律基于契约而产生,服从于依理性要求的Postulat der Vernunft注31。最终,康德的主张以所谓的无上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为基础。
毋庸置疑,自然法理论是近代个人觉悟的结果,自然法理论的主张应归属于个人主义,其功绩就在于将我们从中世纪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奠定了对法律理想进行考察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