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丝绸之路的繁荣昌盛时期(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东、西突厥全部被攻灭,疆域推进到阿姆河(流经乌兹别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附近,和西域能够进行更为便捷且深入的交流,并在经济发展兴盛的加持下,陆上丝绸之路的发展处于繁荣昌盛的阶段,(54)“伊吾之右,波斯以东,职贡不绝,商旅相继”。(55)然而到了公元8世纪,中亚与东部大草原频频发生反叛和暴动,欧亚大陆内部的交通连接随之发生改变。(56)唐天宝十年(公元751年),唐帝国与阿拉伯帝国在怛罗斯发生战争,结果唐军大败,随后“安史之乱”爆发,唐王朝经历着国内国外动荡形势带来的困难,和西域甚至西亚等地区的联系遭到巨大的破坏,对西域的控制不复存在。(57)总体来说,隋唐时期以强大国力为支撑,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占据主动,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与边境的联系,获得了边境各个民族及其建立的政权对于以汉政权为中心的东亚政治秩序的广泛认同。“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的内部变革及其各方面的发展受到了多方限制,整体缺乏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驱动力,丝绸之路尤其是陆上丝绸之路的具体路线走向和繁荣程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动。(58)
隋唐以前,海上丝绸之路仅仅是陆上丝绸之路的补充。至隋唐时期,航海技术得到不断发展,实现了对季风规律和海洋潮汐运动规律的掌握,并能够实际应用于航海中,而且可以比较准确地计量海岸或海中地形的距离和高度,开始初步应用定位导航。此外,唐代的造船技术也有所发展,以量多体型大而闻名。(59)随着航海技术及造船技术的发展,加之陆上丝绸之路的发展受到阻碍,海上丝绸之路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隋唐时期,广州成为国内第一港口,是国际闻名的东方港市。《新唐书•地理志》中记载了“广州通海夷道”,即一条从东南沿海通往东南亚、印度洋北部诸国、红海沿岸、东北非和波斯湾诸国的海上航线,这条航线就是最早的海上丝绸之路,也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远洋航线。(60)当时汇集在广州港口的外国商船,“有婆罗门、波斯、昆仑等舶,不知其数”(61),其中以“师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深六七丈,长二十丈,可载六七百人”。(62)来到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使我国开通抵达其他各国的航路并且向外延伸,由此进一步推动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海上丝绸之路成为唐王朝开展外交、进行外贸的重要通道。(63)
唐代丝绸之路的发展除受政治利益的推动外,经济利益也愈加重要。唐玄宗明确提出,“国家与突厥和亲,华、夷安逸,甲兵休息;国家买突厥羊马,突厥受国家缯帛,彼此丰给”。(64)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丝绸之路上经济贸易的商品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来的贸易商品主要是统治阶级钟爱的奢侈品,后来满足普通民众生产生活需要的与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在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65)唐代海上丝绸之路的经济贸易十分活跃,主要通过海上丝绸之路外销各种丝绸、瓷器、茶叶以及铜铁器,与外商交易带回各种香料、花草等奇珍异宝。(66)《旧唐书》中记载:“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货与中国交市。”(67)经考证,在经济贸易发展的要求下,唐代陆上丝绸之路周边的城镇数量为200多个,达到了全国城镇总数的1/8。(68)此外,还设立了1 639个驿站,仅在广州的外国客商就有12万人,和唐王朝互相联通的周边国家或民族高达189个,南亚、中亚和西亚的使团来唐王朝进行交往达343次。(69)
隋炀帝时,“置四方馆于建国门外,以等四方使者,东方曰东夷使者,南方曰南蛮使者,西方曰西戎使者,北方曰北狄使者,各一人,掌方国及互市事”,即设置四方馆,处理对外关系,并在四方馆内设立“互市监及副”一职掌管经贸活动。此外,隋朝还在边境设立“交市监”(唐贞观六年即公元632年,改为“互市监”),职责为管理与周边各民族和国外商人的经济活动。(70)唐朝时,典客署这一机构的地位有所提升,主要负责接待周边民族等事务,并且掌管丝绸之路的经济贸易。(71)正如《大唐六典》中记载,典客令掌“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归化在蕃者之名数,丞为之贰,凡朝贡、宴享、送迎预焉,皆辨其等位而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则馆而以礼供之”。(72)
唐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在广州设置市舶使一职,主要负责接待外商、颁布凭引、对与外商的经济贸易和外国商船进出港口进行监管、对进口的商品分类别征税。(73)市舶使负责的税收管理有纳舶脚、收市和进奉。这里提到的舶脚就是入口税,税率是不确定的,由当地的官员经各种考量后决定,税收在收市之后向上进奉。(74)关于舶脚,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舶脚也被称为下碇税,征税对象是停靠在港口的外国商船。据阿拉伯人苏莱曼《苏莱曼东游记》的记载,“舶脚”税率大约是30%,(75)《中国印度见闻录》中也提到贵重物品适用10%税率,一般商品则为30%。(76)收市就是在民间贸易开展之前,宫廷先采购相应商品,然后才可以进行民间贸易。进奉就是对唐皇帝进贡。这部分税收收入在唐朝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小,《旧唐书•王愕传》提到:“榷其利,所得与两税等。”“两税”就是户税和地税。(77)唐太和八年(公元834年),政府下达诏令,要求节度观察使对外国商人及外国商船“常加存问”,“除舶脚、收市、进奉外,听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78)这份诏书表明了节度观察使掌握市舶的外事权,外商在缴纳税收后,可以在国内自由贸易,对海外贸易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海外贸易的开展。至晚唐时期,舶脚等外商税已在唐朝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唐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旧唐书》的记载可以考证当时舶脚的重要性,唐乾符五年(公元878年),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时,左仆射于琮痛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79)
对于在丝绸之路上进行贸易往来的商人来说,最为关注的则为商税的相关政策规定。这里提到的商税主要包含两种:一是关市之征,主要指商品通过税和商品交易税;二是针对商人的苛捐杂税。以“安史之乱”为界,“安史之乱”之前,商税的税种非常少,而且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不是很高;而“安史之乱”爆发之后,财政凋敝,政府为此开始增加税收,其中就包括对商税的增收。在唐代前期,政府没有设立商品通过税,“凡关,呵而不征”。(80)至于商品交易税,其政策规定的颁布也较晚,直至唐天宝九年(公元750年)才开始征收,税种名称为除陌钱,以2%的税率征收。(81)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政府规定:“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82)从此开始,商税征收的规模与范围不断扩大。上元年间(公元674—676年),规定征收“埭程”——“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83),即在任何江淮堰塘,只要有商船经过,都要根据商船大小来纳税,由此商品通过税这一税种正式设立。商税制度不断发展完善,至唐德宗时,唐朝的商税制度已经趋于健全。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中央政府采取判度支赵赞谏言,对“竹木茶漆”等商品以10%的税率征收通过税,其他商品以2%的税率进行征收,即“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以充常平本”(84)。同时,中央政府也采纳了赵赞对于除陌钱的建议,“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85),即将商品交易税的2%税率提升至5%,并且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安史之乱”后,为保证财政收入充足,各个地方政府也开始大规模征收商税,税种设立繁多,对商人施以苛捐杂税,如“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86),“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87)
茶叶是丝绸之路上贸易往来的重要商品,茶税在唐朝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傅筑夫先生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中说:“茶以外其他农产物的商品化过程在唐代还不显著,只有茶的商品化过程最为典型。”史实也表明,茶叶通过丝绸之路大量出口国外,茶税收入也在唐朝财政收入中占有不小的比例。(88)如前文所述,唐建中三年(公元782年),规定以10%的税率对茶征收商品通过税,此时的茶税仅为商品通过税的一种,而非独立税种,而且这一规定的实施时间也较短,仅仅实行了一年多,至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政府颁布《奉天改兴元元年赦》,取消了“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89)。茶税真正成为独立税种始自贞元九年(公元793年),政府开始征收茶税——“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立三等时估为价,为什一之税”(90),即根据茶叶品质分成三种价格,根据其总价值以10%的税率征收茶税,由盐铁使所属院司进行管理。开征第一年的茶税收入为40万贯钱。此后,不少地方政府为征税敛财,脱离盐铁使院司的管理,私自设立税场征收茶税。因此,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中央政府下令取缔地方政府所设的税场及茶税,保证盐铁使对茶税持有征收专权,茶税收入上缴中央政府。(91)唐穆宗即位后,政府财政更为困难,因此茶税征收出现较大变化,税率增长5个百分点,由10%提升至15%。至开成元年(公元836年),茶税征收权开始下放,“以茶务委州县”(92)。《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文宗开成年间(公元836—840年),政府每年征收的矿冶税仅有7万贯钱,还没有一个县所征收的茶税收入高。到唐宣宗时(公元846—859年),每年征收的茶税达到了80万贯钱。(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