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丝绸之路的变迁发展时期(宋元时期)
晚唐至元初,政权割据、民族分裂、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发生,外交关系恶化,无法保证丝路沿线安全,经济贸易受到严重影响,丝绸之路的辐射范围不断缩小。(94)宋朝在陆上丝绸之路的交往中一直属于消极和被动的一方,促使其在海上丝绸之路的经贸活动更为活跃一些。(95)到了元代,则局势大改,因其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陆上丝绸之路得到了进一步延伸,并且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也进入鼎盛时期。
宋元时期,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实现了高度的发展,使用了升降舵和多副舵,并且应用了游碇稳定船身的技术。泉州后渚港出土的宋代海船,(96)其尖底和多重板船壳结构,吃水深,适合航海,显示出宋代造船技术的先进。宁波出土的同一时期的宋船,还有舭龙骨(即减摇龙骨)装置,这一技术的使用比国外大约要早700年。(97)宋元时期的天文定位、罗盘导航和航迹计算、针对斜侧风的船舶操帆技术也已非常成熟。北宋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的《萍洲可谈》一书中记载:“舟师识地理,夜则观星,昼则观日,阴晦观指南针。或以十丈绳钩取海底泥嗅之,便知所至。”(98)叙述性的航路指南和航用海图也在这一时期出现,对海洋季风、潮汐规律的运用已经十分熟练,可以据此规划航行的具体线路。(99)航海技术的发展使得航线不断延伸,当时的航路能够抵达阿拉伯半岛甚至非洲东海岸。与陆运相比,水运具有运量大、受战事影响较小的有利特点,海上丝绸之路逐渐代替陆上丝绸之路,成为对外贸易的主要通道。(100)私人形式的海上贸易在政府的政策激励下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01)
北宋时期,建设了大批石砌的港口码头,在明州(今宁波)建立了一套管理机构,负责海上贸易事宜。(102)北宋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海外贸易的法律——《广州市舶条》正式颁布,之后,有关法条规定也随着现实变化与时代发展要求做出了相应的完善修改。为了防止大量货币在贸易过程中输出国外,南宋嘉定十二年(公元1219年),政府规定用丝绸、瓷器交换外国商品。在此规定下,大量丝绸和瓷器输出国外,对外贸易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103)元初,政府在昌国县的马秦设立了海船千户所这一机构,负责保障海上运输和海外贸易。此外,政府设置了一套完整的海上贸易机构,在各大港口设置“行泉府司”专门负责海运,下辖镇抚司、海船千户所、市舶提举司,“统海船万五千艘”,并且还建立了海上驿站,向宫廷输送“番夷贡物及商贩奇货”,而且建立“海船水军”来维护航道的安全。元朝在全国设立了1 519个驿站,拥有4 000多辆站车。(104)
从北宋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开始,朝廷将唐代设立的市舶使一职进行扩展,在杭州、明州(今宁波)、泉州等地建立市舶司这一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丝绸之路的经贸活动。市舶司与当代的海关部门相类似,主要职能是检查进出港口的商船所载商品、采购政府专卖的商品、监管外商、征收税款。所有的进口商品都需要经过检查且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以进入市舶务门,最后再运到市舶库存放。《宋史•职官志》中记载:“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对进入广州港口的所有外国商船都要进行检查,根据相应条例征收税款,依照禁榷制度即专卖制度检查是否有政府专卖的商品,(105)即“凡舶至,帅漕与市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通常为10%,当然也有部分商品被细分,实行不同税率,不同年份也会发生变化。(106)以大宗进口商品香料为例,一开始不对香料的品质分级,“凡番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其精者”,即全部以10%的税率征收税款。之后则根据其品质分为“粗货”与“细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即“细货”仍适用10%的税率,“粗货”则适用30%的税率。南宋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香料的税率发生改变,“其抽解,将细色值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即“粗货”的税率下降至6.7%。此外,香料是国家专卖商品,民间不得自由买卖,即“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尽数博买,不得容令私卖”。除香料外,宋朝的盐、茶也是国家专卖商品,政府垄断经营,加价出售,并且会附加商品税,以增加财政收入。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繁盛,对外贸易所产生的税款和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全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仅广州市舶司和泉州市舶司征收的税款总额就达到了200万缗,占当年政府财政收入的5%。(107)此外,宋代也有进出口商品税收减免的规定,如果商人受到自然灾害侵袭,则可以免征关税。乾道三年(公元1167年)记载:“诏广南、两浙市舶司所发舟还,因风水不便,船破樯坏者,即不得抽解。”(108)
与海上丝绸之路的繁荣发展相比,宋代时陆上丝绸之路发展缓慢,丝绸之路沿线的相关财税政策也较为简单,马端临将其概括为:“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109)总结起来,政府对沿线商人主要征收三种税:10%的抽解征税、2%的通过税和3%的交易税。然而,这些税率与征税商品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各地税则可能有所不同。宋代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征税机构,规模较大的机构被称为“税务”,规模较小的则被称为“税场”,商人只要经过“税务”或“税场”,就要缴纳通过税;交易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则为在地方开设店铺的商人或到当地售卖货物的行商。(110)除此之外,宋代还会征收一种被称为“事例钱”的杂税,也可叫作“市利钱”,这种杂税相当于商业交易的手续费,根据交易额取一定比例征收,这一比例因时因地有所不同。北宋熙宁至元丰年间,事例钱在京师的税率为10%,之后补充300文以下免征的规定。(111)对于丝绸之路沿线各城市发生的小集市贸易,宋代实行“买扑”制度,也可称为“包商制”。此处所说的小集市是指税收在千贯以下的集市,“买扑”制度指政府预先估算出小集市应缴纳的税收数额,承包的商人自己出钱缴纳税款,再向集市上的商贩征收税款获得收入。这一制度虽然提高了政府征税的效率,但是也造成了承包商人凭政府势力压榨集市商人的现象频发。(112)
元朝时,政府鼓励海外贸易的发展,实施“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的积极政策。(113)这一制度被称为“官本船”制度,即国家负责出商船和物资,船商负责开展海外贸易。(114)元朝的海外贸易实行“官船贸易”,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和外国签订合约,然后发出商船将生丝、绸缎、瓷器、茶叶等商品销往国外。元代在泉州、庆元(今宁波)、上海、澉浦、温州、广州、杭州设立了七处市舶司,负责当地的海外贸易。(115)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四月,朝廷颁布了《整治市舶司勾当》(又称为《市舶则法》),其中包括二十二条规定。(116)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由于海外贸易的情况有所改变,《市舶则法》的相关法规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朝廷对至元《市舶则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与完善,于七月颁发了新修订的《市舶则法》,其中也包括二十二条法规,新法被称为延祐《市舶则法》。(117)至元《市舶则法》的第一条法规就与商品进口税的征收相关,与宋朝类似,商品根据价格分为两级,粗重价贱的商品适用6.7%的税率,贵细价昂的商品适用10%的税率。此外,还要以剩余商品为征税对象征收3.3%的舶税钱,后来发展为船钞。延祐《市舶则法》的第二条法规规定的税率有所提高,粗重价贱的商品适用13%的税率,贵细价昂的商品适用20%的税率,舶税钱则不发生变化。(118)此外,延祐《市舶则法》还采纳了上海市舶官王楠提出的“番货双抽”“土货单抽”的建议,规定进口商品与本土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本土商品的税率低于进口税50%。(119)(120)实行差别关税这一规定保证了本土商品的市场份额。《整治市舶司勾当》是现存最早的、完整的海外贸易法律,这部法律不断完善,使得经济贸易和行政管理的效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121)
虽然宋代的陆上丝绸之路式微,但通过历史记载和考古发现证明,宋代的沿边贸易仍然相对活跃,和辽、夏之间的贸易占据了当时陆上商贸的重要位置,宋代政府在西夏、吐蕃等边境地区建立了多个“榷场”来进行有控制的经济贸易。(122)北宋与辽交易的“榷场”主要设立在镇州、沧州、雄州、易州和霸州等地,与西夏的交易在保安军的领地设置“榷场”,在此背景下,和藏、滇、黔、湘、桂各地的少数民族之间的贸易也发展了起来;南宋在绍兴和议以后,开始在宋金接壤领域设置“榷场”,发展边贸。与辽国的贸易,主要输出茶、盐、布、药材、铜钱、粮食、硫黄、漆器、犀角象牙、丝麻纺织品,换取马、羊及马具、刀剑、北珠等商品。与金国的交易主要是以茶、粮食、书籍、药材、绢帛丝麻纺织品等换取马匹、盐、银、甘草、人参、皮毛、北珠等商品。
宋代时期,为鼓励沿边贸易,朝廷颁布了相关的积极政策,给予参与贸易的商人一定优惠,主要表现为:“榷场”的税收负担较其他地方更低一些,税率仅有0.5%(之后增长到2%),“牙钱”为0.2%,(123)而且商人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制定价格的过程。《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中载:“榷场商人,许买入国家急需,以济国用,使外物有所泄。”即当朝廷无法提供所需的紧急物资时,边境商人则可以代替政府,负责采购相应物资并进行销售,而且可以根据时节和物资供需情况来变动价格。通过这一政策,政府不仅能够更好地调控所需的紧缺物资,还极大地增加了商人参与沿边贸易的动力。(124)然而,在“榷场”的贸易受到交通、民族战争等因素的影响,发展得不是十分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