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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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妨害公务案中主从犯的认定

——潘某辉等妨害公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其中六村二、三、四、五组与一组存在山场及补偿款纠纷,经二、三、四、五组村民开会商议,决定在国庆“黄金周”到大循环路通过堵塞交通的方式,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从而帮助解决纠纷。2018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林驾驶农用车,将部分村民送到龙脊镇中六村大循环路“朴脊塘”(地名)路段,潘某辉、潘某荣、潘甲贵、潘乙贵、潘丙贵、潘某雄、潘某林、潘某祥、潘某妹也来到此路段,到达后,村民及部分被告人将石块丢弃在公路路面阻塞交通,致使车辆无法通行。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及反恐处突队员驾驶警车、身着警服、携带警械等前往处置。出警人员抵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对在场村民进行劝解,要求村民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但村民不听劝解,当公安民警欲处置领头堵路人员潘某均时,部分村民情绪激动,对出警人员进行谩骂,继而朝其投掷石块。其间,被告人潘某辉、潘某荣、潘甲贵、潘乙贵、潘丙贵、潘某雄、潘某林、潘某祥、潘某妹也参与其中,有的朝出警人员砸石块、有的推搡、殴打出警人员,造成多名出警人员受伤。经桂林市华源鉴定所鉴定,7名出警人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于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潘某辉、潘某荣、潘甲贵、潘乙贵、潘丙贵、潘某雄、潘某林、潘某祥、潘某妹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在妨害公务案中,被告人潘某妹的辩护人提出潘某妹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潘某妹的辩护人提出潘某妹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潘某妹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与其他被告人使用暴力袭击公安民警,致使7名民警受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是临时起意,9名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均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潘某妹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潘某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潘某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潘甲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潘乙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五、被告人潘丙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六、被告人潘某雄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七、被告人潘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八、被告人潘某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九、被告人潘某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后语】

共同犯罪理论并不解决各犯罪人的定罪问题,因为行为人构成什么犯罪取决于犯罪要件、各自实施的行为及其责任内容,而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共犯人对共犯行为导致的结果都要负责的问题,即只要是共犯行为导致的结果,所有参与共犯行为的行为人都应对其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具体到本案,9名被告人在警察执行职务时,与其他村民一起朝出警人员砸石块,推搡、殴打出警人员,造成多名出警人员受伤。经桂林市华源鉴定所鉴定,7名出警人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是群体性事件,由于是临时起意,9名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均在此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都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本案发生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的一个山村,发案原因值得探讨。脊镇中六村位于龙胜县的高山上,远离公路和城镇,是其祖祖辈辈居住的地方,发展相对落后。村民靠着家里几亩田地维持生计,生活困难。受教育有限,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有些妇人甚至一辈子都没有走出过村子。村民淳朴团结,但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村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土地权属问题关乎其切身利益,当土地发生争议时,中六村的村民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而是采取过激的非法手段,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施以暴力,践踏法律。表面上看这是冲动的魔鬼在作怪,但其实是由于多重因素造成的,最终付出惨痛代价。本案的发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当前的普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农村地区,需要通过多元化途径将法律知识宣传到群众中去,让群众更加了解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杜绝此类极端案件的发生。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处理人民之间的矛盾,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