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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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适用中的人文关怀

——俞某仙妨害公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9)云01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俞某仙至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小普河村科普宣传室外路口,持刀恐吓金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蔡某波,后又至科普宣传室内使用烧水壶砸伤金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某萍,导致金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小普河村征地拆迁工作。另查明,2018年9月18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结论:1.被告人俞某仙患适应障碍,伴有长期抑郁反应。2.被告人俞某仙作案时由于受适应障碍的影响,控制能力受到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俞某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房子被拆了,没有得到补偿,对方先骂我,还用脚踢了我,因自己生病,之前喝了一纸杯药酒,认为自己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俞某仙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俞某仙控制能力削弱,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且家庭经济困难,尚有一个孩子在上大学,本案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也能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从轻判处。

【案件焦点】

对被告人俞某仙应如何判处刑罚。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俞某仙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结合本案被告人俞某仙的精神状态、实施犯罪的情节、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注意。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俞某仙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涉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1.免予刑事处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与缓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免予刑事处罚与缓刑的适用条件

免予刑事处罚是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即只定罪不判刑。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和仍有执行刑罚的可能性问题。而缓刑则是法院对被告人不仅作出有罪判决,而且判处以一定的刑罚,虽然宣告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是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意味着没有被判过刑。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缓刑的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本案中的刑罚适用问题

本案系被告人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宣传工作过程中引发的犯罪,同时,根据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被告人俞某仙患适应障碍,有长期抑郁反应;被告人俞某仙作案时由于受适应障碍的影响,控制能力受到削弱,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综合上述情况,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妨害公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患适应障碍,长期抑郁反应;作案时由于受情感障碍的影响,控制能力受到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家庭状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断践行和弘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全面发展,人文关怀,这一道法律领域中的风景一定会越来越靓丽,越来越深入人心。在推进人文关怀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推进人文关怀时,要确保司法公正,要警惕执法的“人性化”泛化成“人情化”,警惕执法对象钻人文关怀的空子,给司法公正带来危害。二是要防止将人文关怀简单化,要持之以恒地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另外,还要注意对被告人给予人文关怀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感受,要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接受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三是要“以人为本”,对不符合人文关怀的现象,都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革新,凡是符合诉讼规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判断标准的,我们要积极践行和弘扬。

该判决的刑罚适用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编写人: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李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