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信息
一 概述
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舶来品,是移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结果。这项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叫法略有差异,有的叫“信息自由法”(如美国、英国),有的叫“情报公开法”(如日本),有的叫“资讯公开法”(如我国台湾地区),但制度本身并无实质性区别,均是出于保障公众知情权抑或确保政府对国民的说明义务、推进民主参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等目的,强化政府机关对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并赋予一般公众“信息公开请求权”,允许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所掌握的不被作为例外(即不公开信息)的政府信息。因此,实施该制度的前提是厘清何为“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门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进一步解释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实践中,“不属于政府信息”往往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例如,项目组2012年申请国务院部门公开其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30日的干部任免情况信息(包括选拔领导干部任职的岗位、人数,新选拔任职干部的性别比及其学历、专业分布情况;干部处分人数、原因、类别),结果有3家国务院部门答复称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又如,项目组2013年申请国务院部门公开其本机关人员数量(包括公务员人员数、事业编人员数、聘用人员数及借调人员数),也有部门答复称“局直属事业单位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编制和人员情况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检索2008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我们也可以发现,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往往成为公众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道“拦路虎”,也令不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甚至也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过宽。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探讨如何界定政府信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