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廉政建设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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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解放战争时期党在解放区的廉政建设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人在与国民党进行军事斗争的同时,在解放区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反腐败斗争,加强解放区的廉政建设。他们把艰苦奋斗、廉政勤政、廉洁奉公的延安精神发扬光大,既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又为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反腐倡廉工作创造了条件。

(一)制定惩治贪污浪费条例,严惩腐败

解放战争初期,受国民党贪污抢占风气的影响,共产党内也出现了一些不坚定分子,解放区也发生了一些贪污现象,直接影响解放战争的财政供应及党的威信。因此,1946年7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就已指出:“必须十分节省地使用我们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力戒浪费。必须检查和纠正各地已经发生的贪污现象。”[1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更明确提出了“肃清贪官污吏”是本军的基本政策之一。为了与贪污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党中央的指示,各解放区颁布与实施了一系列惩治贪污条例。主要有1947年5月的《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8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9年6月的《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9年6月的《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这些条例对贪污罪及其惩处办法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惩治贪污条例制定后,各解放区严格贯彻执行,惩治了一批贪污分子,纯洁了党的队伍,使解放区的党政干部保持了廉洁的工作作风。

(二)建立行政监察机构,强化权力监督

为了适应肃贪反腐形势的需要,党中央作出了强化监督的要求,各解放区相继建立了行政监察机构,加强行政监督工作。1947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在同冀中各经济部门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冀中的经济部门都要建立监察制度,“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情况,监督、教育所有人员好好工作,保证不贪污,不浪费,不造假帐,不作假报告”。[13]

1948年8月16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设立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以院长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人民监察委员5~9人组成人民监察委员会。其任务为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的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并接受人民及公务人员对上述人员的控诉及举发并拟议处置方法和其他有关肃整政见事项。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原人民临时政府、河南人民政府等都成立了监察机构,其性质、任务、职权、活动方式与华北人民监察院完全相同。

各解放区行政监察机构建立后,在组织反腐倡廉斗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清洗了一批贪污腐化分子,推动了解放区整肃政风工作的开展,也为新中国的国家行政监察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经验和条件。

(三)加强财政管理,健全检查与审计制度

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检查制度、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助于检查、检举、揭发和制止贪污浪费行为,有助于中国共产党人在解放区进行反贪污浪费的斗争。

1945年9月6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今年选举工作的训令》要求,“发动人民彻底检查政府工作,检查各种政策的正确性及其执行的程度,检查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14]陕甘宁边区还把“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写入了宪法。1947年1月1日,朱德在元旦广播词中指出:“为了解决自卫战争中的财政供应问题,必须一面发展生产,一面大力整顿财政,缩减一切可以缩减的人员,节省一切非必要的开支。由上级负责人以身作则,降低干部生活水平,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禁铺张浪费、贪污腐化,犯者要加以严办。只有这样,根据地的长期坚持才有保障。”[15]华北财经办事处在《关于反对贪污浪费的指示》中则明确规定:机关首长必须以身作则,拒绝一切不应得的享受,否则便不能与贪污现象进行严肃的斗争,财经供给机关要严格制度,经常检查,使制度真正落实下去。要审查财经供给干部,清除不可救药的贪污腐化分子。要经常进行管理教育,检查并纠正乡村中的贪污浪费现象。

解放区在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审计制度。1946年12月1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成立边区审计处;同月26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建立县财政自治大纲》,把审计从边区延伸到县,由县财政科办理;1948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区司令部、中共中央西北局联合发布了《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确定在西北财经委员会下设审计处,而以它所属的各单位的经济委员会为审计机构的基层组织。1949年6月1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发布《陕甘宁边区暂行审计条例》(草案)。条例规定,西北财经委员会为全边区审计最高权力机关,下设审计处,为日常办公机关。边区政府各机关为各系统审计的主管机关。各审计机构对贪污浪费、违反制度以及收支不合理等行为,有清算与检举之权。

1949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即将取得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的形势下,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在会上,毛泽东深刻分析了革命胜利后我党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16]为了更好地迎接革命的胜利,毛泽东谆谆告诫全党不要骄傲自满,要警惕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要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要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掌握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迎接新的更加伟大的任务的到来。同时,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了防止资产阶级腐蚀和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①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②不送礼;③少敬酒;④少拍掌;⑤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⑥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并列,禁止歌功颂德现象。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这就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廉政建设规定下来了,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廉政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