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宪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宪法的起源
“宪法”一词,古代中外皆已有之。在古罗马时期,“宪法”指的是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喻旨。在古代中国,“宪法”泛指典章制度,也指法令的公布。但是,我们今天常说到的宪法,是指近代宪法,其仅是借用古代词形,形虽相同,而义却相远。
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有过自己的宪法,亚里士多德就曾编辑过《一百五十八国宪法》一书。不过,这些宪法并不是现在的所谓根本法。它们既未规定公民权利,也不限制国家权力,只是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的法律,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法。但是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一向被认为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先驱和蓝本,例如《独立宣言》、德意志宪法等都从其中获取了很多经验。
(二)宪法的产生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为了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力,不断地与封建专制统治进行激烈斗争,在斗争中产生和发展了立宪主义思想,即:人民有权利依靠直接民主的方式或依靠代议制度的方式参与国家的统治;国家应当具有一个永久性的根本法,用来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政府侵害。
资产阶级立宪主义的理想随着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斗争的胜利而得以实现,因此,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美、法等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防止封建势力的复辟,阻止劳动群众把革命继续向前推进,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关系,把刚刚形成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巩固并发展下去,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宪法。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故采取了不同的立宪模式。英国采取了不成文宪法的形式,美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法国也制定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如果说17世纪出现的英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还不太成熟的话,那么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诞生,则使宪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与普通法律有了明显的区别,它们所确立的内容和形式为日后宪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奠定了基本框架,标志着作为法律的一个独立部门的宪法已经形成。
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在议会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的通过表明限制国王权力、由议会进行国家治理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最终确立。
相关链接:《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有: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人民有佩带武器用以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以罚金的自由;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独立战争胜利后,1787年5月美国13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通过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法国人民发表了对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有深远影响的《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即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近代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成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英、美、法各国社会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许多国家相继发生了反对王朝统治的市民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自由、平等、法治或民主的原则,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因此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在1918年7月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它们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宪法。这些宪法都体现了这些国家中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宪法的发展
在美国和法国革命的影响下,其他各国从1800年到1880年间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总计不下300部。在欧洲,除沙俄外,差不多各国都有自己的宪法,而且,除了英国和匈牙利外,都是成文宪法。德国立宪会议于1919年8月在魏玛城通过的《德意志宪法》是在推翻帝国政府和群众运动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制定的,因此具有时代特色和历史进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先后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宪法。
(四)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宪法也必然取代资本主义宪法,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是,这只是总趋势,在具体发展阶段,则有自己的特点,呈现出以下趋势:资本主义宪法在短时间内不会灭亡,还会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宪法必将摆脱目前所面临的挫折和困境,并不断发展与完善;两种类型的宪法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借鉴。
2.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在形式上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大类。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成文宪法形式,只有英国等极少数国家采取了不成文宪法形式。但随着法治原则的推行和人权思潮的高涨,尤其是近些年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英国人对不成文宪法的灵活性所体现的优越感发生质疑甚至动摇。这表明当代宪法在形式上以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已是大势所趋。
3.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18世纪、19世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自由权。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除承袭传统基本权利体系中自由权的规定外,大量扩充了有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制度,将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及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汇聚成为社会权。此举蔚然成风,为后世各国所纷纷仿效。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从政治权利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深入。
(2)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不断得到发展、社会主义宪法产生以后,都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基本人权。尤其是近十几年来,人权范围不断扩大,不再仅指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也包括了民族、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出现了集体人权的概念。
(3)重视宪法实施的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在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建设国家法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各国都越发重视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努力维护宪法的权威。建立规范的审查监督体系,设定修宪程序,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保障机构,把违宪审查纳入诉讼范畴等观点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4)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违宪审查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违宪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议会民主政治神话的破灭,违宪审查制度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违宪审查权通常被赋予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这类机关通过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与命令无效,使宪法秩序得到广泛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更为有效的保障。
(5)重视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冷战的结束,标志着世界局势由两极对抗转入多元化,进入了相对稳定发展的时期,与此相适应,各国都在宪法中确立了有关加强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的内容,这些规定反映了国际形势的新发展和各国人民要求和平与合作的共同愿望。了解宪法的发展状况和规律有利于我们立足本国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以完善我国的宪法立法。
(6)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相继通过和生效加重了国家在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重大影响,如欧洲一体化进程和“欧洲宪法”的制定对欧洲各国宪法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注释
[1]《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2]殷啸虎:《宪法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