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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广西民间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样态
中国古代社会奉行“以和为贵”,总体上对诉讼持否定态度。诉讼属于“凶险”的社会事务,“《易》‘讼’卦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1]康熙六年,国子监司业熊赐履曰:“夫风俗奢、礼制坏,为饥寒之本原,盗贼、讼狱、凶荒所由起也。”[2]清代《贬俗诗六章》:“一曰‘鼠无牙’,惩好讼也。讼则终凶。”[3]可见古代是把诉讼与饥荒、盗贼、恶俗等同列为“凶”一类的社会现象。在儒家“天下无讼”思想的影响下,中央政府衡量一个地区社会风气是否良好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当地民众的诉讼参与程度,如果某地健讼、嚣讼之风盛行,则该地就属于“民风浇漓,习气刁悍”之区,相反,如果某地民众简讼、稀讼、少讼,则该地就属于“民风淳朴,好质尚古”的世外桃源。“其衣食寝处好尚,犹然中国也。”[4]广西虽然长期处于国家边缘地带,但当地民众天性善良淳朴,崇尚睦邻友好,重视人情往来,对于对抗性较强的诉讼活动与中原地区一样,大多抱着否定的态度,对打官司怀有一种天然的畏惧和厌恶心理。因此,广西民间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样态表现为简讼、稀讼、少讼、拒讼、惧讼、息讼、禁讼、厌讼、消讼等,注重调解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