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观念与和谐乡村建设:以广西民间传统观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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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由于各个之生存空间的地理环境、生计类型、历史渊源、语文、习俗、信仰与社会形态,自不免各有其所宜所适,而绝难强其一齐归趋。”[1]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受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区不仅在风俗习惯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而且思想观念也具有明显的特质性。广西民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诉讼观念,如息讼、少讼、简讼、注重民间调解等。广西民间传统诉讼观念样态的形成,是多重因素使然,包括历史文化因素、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以及心理因素等。

首先,本书从诉讼心理观念的角度深入挖掘,侧重从“积极”方面研究民间传统诉讼观念与基层司法改革的关系,突出研究的“正面”性特征,即更注重发掘广西民间传统诉讼观念值得肯定的内容,并深入分析这些传统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的历史文化原因。

其次,本书综合运用法史学、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的方法,在系统分析广西民间传统诉讼观念的样态、特点和成因的基础上,寻求其与现代基层司法在价值取向、现实利益、终极目标等方面的内在逻辑联系与结合点,从而探讨双方如何相互调整、改善、磨合、容忍、认可,逐步形成共识,并最终融合内化为共同体的进路与途径,发掘出具体、充分的方案设计,从而有助于建立起可供操作的实践机制与模式,具备较强的理论与实际应用价值。

最后,民间传统诉讼观念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的一面。要对广西民间传统诉讼观念进行现代法治化改造,就必须从发掘传统诉讼观念与和谐乡村秩序建设之间的内通性与结合点入手,探讨二者在各个层面实现互动与融合的实践机制与途径,推进现代法治文明,完善现代司法体制。因此,本书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不仅为广西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决策依据,而且也为西南地区的乡村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我国目前对传统诉讼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史学和诉讼法学两个领域,前者以明清两代居多,后者则重在论述我国公民现代新型诉讼观念的重塑。总体而言,目前对传统诉讼观念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研究对象上,多以中原地区作为蓝本,很少研究边远地区民间传统诉讼观念及其影响,也缺乏各地区传统诉讼观念的比较研究。因此,目前西南乡村地区传统诉讼观念研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第二,在思想基础上,多是以儒家思想、易经、宋明理学等传统显学为研究基础,缺乏对其他影响诉讼观念的多元因素的研究。广西古代民间因远离中央政权而形成的特殊诉讼心理文化,较少受到关注和深入挖掘。第三,在学术态度上,普遍对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持否定和批判态度,并希冀通过现代法治建设、立法改革、权利观念的渗透等改变和扭转传统诉讼观念,未能意识到中国乡村地区尤其是西南乡村地区传统诉讼观念与和谐乡村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与对等价值传递机制。

广西民间独特的传统诉讼观念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今天,在建设基层司法制度过程中,其与现代司法建设在价值取向、现实利益、终极目标等方面的共通性应该得到发掘和利用。本书将密切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与和谐乡村理念,通过对广西农村地区进行问卷调查、实践考察与访谈等方式,把握广西民间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特点与内容,并发掘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共性与一致性,从而寻求其在和谐乡村秩序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并由此将民间传统诉讼观念中积极的、正面的因素导入西部法治文明建设之中,为相关部门处理基层纠纷和确立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1]胡耐安:《中华民族》,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叙说”,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