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简讼
一 清代以前文献关于广西民间简讼的记载
“西广古荒服,民夷相杂居。”[5]由于广西偏处边徼,官方文献提到广西,多描述民众的吃、穿、住、节庆、婚姻、丧葬等一般风俗习惯,很少有专门记载并研究广西民间诉讼观念的,只有在地方志书的“风俗”条中描绘当地社会风气时,会顺带提及,但这些描述,几乎都离不开“民淳讼简”的主题。因此,长期地处荒服而免受国家司法体系约束的广西民间,自古以来就保持着“讼狱稀少”的特点。古代文献在描述广西地区的民风时,大部分评价不约而同地使用了“讼简”“讼稀”“少讼”等字眼。广西民间诉讼活动简少、诉讼观念淡薄的特点已成为常态。如宋代编纂的地理志书《方舆胜览》就在多处记载了广西各地简讼、稀讼、少讼的特点:全州“狱松稀简,民讼甚简”,“今到鬼门关(玉林一带),讼诉榕庭空”;浔江“民淳讼简”;莺石“讼简民淳,夙号岭南”。[6]宋代文人士大夫在往来酬送的诗文中都提及了广西的这一特点,如宋代著名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巩在其散文《送李叔才》序中云:柳州“人少斗讼”。[7]在广西任职的宋代官员因此能够享受闲适恬淡的衙门生活,如杨亿《表弟李宗元知桂州阳朔县》一诗描写当地“远地民淳无牒诉,县斋终日好清谈”。[8]陶弼《题芙蓉亭》描写了荔浦地区“边柝无声狱讼疏,芙蓉池上避金鸟”[9]的情景。张镆《送向综通判桂州》一诗也描写桂林地区“讼庭尘满无留事,维伴登临燕席开”。[10]
明代地方志的记载也普遍反映了广西词讼稀少的特点。明代皇家修订的地理志书《大明一统志》多处记载了广西“民淳事简”的特点:桂林府“民讼甚简”、桂平“民淳讼简”、合浦“人性俭朴,词讼简稀”。[11]万历《宾州志》记载上林县“词讼简少,公门稀迹”。[12]万历《太平府志》记载:“养利州民性悃福,俗尚节俭,讼少无盗。”[13]田汝成在其记载西南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笔记著作《炎徼纪闻》序言中就指出:“炎徼之政,少催科狱讼之扰。”[14]万历年间长期在广西任职的吴文华在其奏疏集录《粤西奏议》中也多次谈到广西“词讼简少”的特点:“粤西僻近遐荒,词讼委属稀少”;“西粤各府州县地方,民夷杂处,里分不多,词讼简少”;桂林府永宁州“民少壮多,并无词讼”;太平府养利州“地方僻小,民稀讼简”。他认为造成这种特点的主要原因在于广西生活环境艰苦,人口分布不均衡:“缘粤西地本硗瘠,民杂瑶夷,里分之多寡,自与中州悬殊,词讼之繁稀,亦与内地迥别。”为此,他在向朝廷上呈的《议减积谷疏》中主张在广西按照诉讼案件数量的多寡来确定各地赋税的标准,即词讼稀少的州县承担的额赋少,以此来减轻百姓的负担:“除富庶州县仍照原额,其疲敝灾伤及里分虽多词讼原少者,酌量裁减……着抚按官通查所属州县,僻小灾疲,词讼稀少的,分别具奏,量与减额。”[15]
明代,许多在广西任职的官员都曾在其往来、送别诗文中谈及广西“词讼简少”的特点。如刘大夏《南宁遇冬至雨中有感呈同事二王公》云:“地杂夷情休问俗,庭无官事懒升堂。”[16]邵宝的《送朱推官》诗描述浔州一带“文书散后诗还有,车服临时牒并无”。[17]瞿景淳《送玄洲沈先生出守浔州》一诗的末句也描述了广西浔州简讼的情况:“官阁坐来公事简,愿传新句慰穷愁。”[18]顾璘的《得徐伯雨(嘉靖间任太平知府)书奉答》诗曰:“绝域风烟居暂定,深山官府自应疏。”[19]钱希言的《送袁广文擢临桂令》一诗中也有类似的描述,即“官阁燕飞占雨至,讼堂人散见云生”[20],表现出因稀讼而导致的官员悠散的生活状态。明末在广西任官的谢肇淛在《百粤风土记》中也记录粤西“枹鼓时起,讼牒绝稀”。[21]清代闵叙的《粤述》对这一记载进行了重申。[22]可见,中原地区的官员在诗文记述中,对广西民间“稀讼、少讼、简讼”这一现象是一致认可的。
二 清代以后文献关于广西民间简讼的记载
清代的广西依然保持着词讼稀少、一派和谐的社会风气。清代广西地方志关于各地风俗的记载依然不脱“简讼”“少讼”的本色。如康熙《灌阳县志》记载当地“民讼甚简……故民简而性淳,事简而讼少,盗贼希(稀)有,囹圄常空”。[23]雍正《灵川县志》记载当地民众“不健讼,不苟偷,重廉耻,贱轻薄,惟事耕凿”。[24]恭城“民不习读张,多老死不见官府”;“缙绅士大夫守礼好义,不事干谒,尚简朴,鲜同舆马青衿之士孳孳汲汲,不谈公事”。[25]梧州士民“懒干谒公庭,有武城澹台氏风”;“慕清修林居者,谨干谒”。[26]义宁“民风淳厚,少犯法,囹圄空虚,民性质朴……民不健讼”。[27]清代雍正年间金鉷主持编纂的《广西通志》和嘉庆年间谢启昆主持编修的《广西通志》对广西各地简讼、少讼的情况均有记载,且一些地方在两个版本的通志中对简讼的记载前后一致(见表1-1)。
表1-1 清雍正《广西通志》与嘉庆《广西通志》关于广西各地简讼的记载一览
续表
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很多地方在不同时代的文献中都出现了相似的描述,如全州、浔州、柳州、永淳及今天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与龙胜各族自治县交界处的义宁等,两个版本的《广西通志》都记载了当地民淳讼简的特点,互为印证。清代乾隆年间在广西镇安府任职的赵翼对当地“民淳讼简”的社会风气赞叹有加,甚至流连忘返:“民最淳,讼狱稀简。县各有头目,其次有甲目,如内地保长之类,小民视之已如官府。有事先诉甲目,皆跪而质讯。甲目不能决,始控头目。头目再不能决,始控于官,则已为健讼者矣。余初作守,方欲以听断自见,及至则无所事。前后在任几两年,仅两坐讼堂,郡人已叹为无留狱,则简僻可知也。此中民风,比江、浙诸省,直有三、四千年之别。余甚乐之,愿终身不迁,然安得有此福也?”[28]《镇安府志》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赵翼的说法:“镇安鲜讼,少奸宄,畏法敬官。”[29]民国文献《岭表纪蛮》特别提到了这件趣事:“清乾隆时,赵翼以进士知镇安府,政简刑清。视郡两年,只坐公堂讯狱两次。赵深以为乐,至不愿迁秩他去。”[30]民国之后虽然现代诉讼观念传入,但广西简讼之风依旧,据《上思县志》记载,民国21年(1932)全县仅受理民事案件24起、刑事案件122起,[31]可谓诉讼稀简。一些地方除了某类特定案件外,其余诉讼也很稀少,如民国《贺县志》载:“贺邑除田土外,讼狱绝少。”[32]
三 广西民间简讼的实践调研
这种民淳讼简的传统至今仍左右着广西的司法格局。笔者在广西各少数民族地区调研时,也能深刻感受到这种“简讼”的气氛。一些村干部在介绍本地的诉讼观念时,非常骄傲地说:“我们这里的社会风气很好,没有人打官司。”对于许多乡村干部来说,“纠纷不出村”是其值得夸耀的政绩之一。一些村民也说:“我们这里人很好,很和睦,没有什么纠纷。”可见,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无讼”仍然是衡量社会风气良恶的标杆。在我们的调研中,大多数村民一辈子都没有参加过诉讼,有些村寨也从未发生过诉讼,如贺州沙田镇三个土瑶村寨都未发生过诉讼,金竹村村支书说,本村村民很少打官司,基本没有;狮东村的女民政助理告诉笔者,这里没有人打官司,一般在农村都不打官司;新民村村支书说,村里从来没有人打过官司,不懂那些诉讼程序,也承担不起费用。三江侗族自治县同乐苗族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本地人出现纠纷,主要通过村委会、老人协会来处理,处理不了,再到乡司法所,实在调解不了,才建议他们起诉到法院。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派出所工作人员说,村民尽量不打官司,因为成本太高。能够在村委会解决纠纷最好,谈不拢,就建议他们去法院处理。
项目组在龙胜的调查最能充分证实这一点。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曾获得“全国优秀基层法院”荣誉称号,该法院的法官告诉我们,本地壮族的民风比较淳朴,因此纠纷要少一些。如侗族、苗族聚居的平等镇有3万多人口,一年的案子也就30件左右,主要是因为很大一部分案件在基层已经解决了,下面没办法解决的纠纷才起诉到法院。起诉到法院的主要是离婚纠纷,因为这类案件下面没办法处理,还有一些找不到对方当事人的案件,必须找法院解决。三大纠纷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理上,到法院的不太多,一年没有几件。龙胜各族自治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也说:少数民族民众非不得已不参与诉讼,有什么事还是希望家族来协调,实在不行才打官司,主要是诉讼成本太高。能迫使老百姓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基本上是重大的纠纷了,只有试过其他方式都没办法了,才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否则愿意上法院的人很少。龙胜各族自治县法院每年的案件很少,这与老百姓的心态有很大关系。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司法所所长说:“县法院说平等这么大一个镇,居然一年没有1件行政诉讼,我说没有就没有,没有是好事。”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司法所所长说:“本乡最多的纠纷是三大纠纷,社会纠纷不多,还有一些婚姻家庭、赡养方面的纠纷。任何人都不想打官司,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打官司。一般纠纷都是调解结案,我们所一年最少都要调解40~50个案子,一般我们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很少再上法院,所以调解率100%。”由此可见,简讼、少讼、稀讼目前仍是广西民间诉讼的主流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