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强大而不强势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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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法律和科学
——“新”的养育目标与价值传递

对德国许多人来说,教会的权威和戒律已失去了其在教育领域的参考价值。取而代之的,似乎是法律、儿童权利,还有科学——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它们为教育孩子奠定了严肃认真的新基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条,阐述了全世界儿童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拥有以及应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共列出三大类内容:

身份权:主要阐述儿童有权保留其姓名、国籍、宗教以及受到法律承认的家庭关系,有权尊重自己的文化。

受到保护的权利:保障儿童有不受到恶劣对待、虐待、性侵犯、剥削和歧视的权利,同时保障儿童的个人隐私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见附件)。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表现为:父母无权翻看孩子的信件和日记。

参与权:回看儿童权利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历史性的创举。孩子不再只是被保护的对象,《儿童权利公约》赋予了儿童权利主体的地位。孩子拥有自己的权利,其结果是,无论是父母、老师,还是法官,都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成年人,就对孩子任意处置。

例如公约第12—17条就赋予了儿童个人隐私权、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在与其相关的事务中出席听证的权利;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心智成熟度,在进行与其相关的决定时,也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儿童拥有言论自由;儿童有获取资讯、与他人自由结盟和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或自由,所有上述权利皆被视为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都意味着什么?拥有上述权利,孩子是否就能在我们成年人谈话时不停地插嘴,是不是就没有边界了呢?一想到所有这些条款都要在日常生活中去实施,我们做父母的,简直寒毛直竖!

不过不用担心,儿童拥有权利并不等同于让儿童完全不受约束,不是说孩子可以任意妄为。公约只是明确了父母有责任去倾听孩子,并在做决定的时候顾及孩子的年龄,适当地把他们的意见考虑进去。也就是说,我们要对儿童权利加以深入探讨。要是能和孩子一起做这件事就更好了。

这里有个小小的案例,特别形象地展示了该如何将公约第12条“儿童参与权”实施到居住环境中。

在德国亚琛市未成年人保护联盟的倡导下,亚琛市公益住宅建设组织已于多年前在其新建社区实行了一种“对儿童友好的住户守则”。

在那里,居民须遵守如下规则:每位住户尽力体谅儿童行为,家长和孩子则须在玩耍时尽量顾及全体住户之共同利益。发生争执时,儿童的意见须被听取并加以参考。

德国《民法典》第1631条第2段

一旦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国就有义务调整本国相关法律,使其顺应公约条款。德国于1992年签署加入公约,随后对《民法典》第1631条进行了修改。

自2000年11月起,第1631条第2段规定如下:儿童享有受到非暴力养育的权利。禁止任何体罚、心灵伤害和其他有伤儿童尊严的教育手段。

这对作为父母的我们而言意味着什么?首先,非暴力地养育孩子,应成为我们眼中理所当然之事。不打屁股,不扇耳光,不拽头发,不关禁闭。

现在大部分父母都明确地拒绝殴打或有损尊严的教育手段。然而我们还是会在某些“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无法自控。

其次,什么是心灵伤害呢?什么情况下会造成这种伤害?这一点在法律条文里没有明确的定义,此处举几个例子说明。

体罚:扇巴掌、打耳光、拽头发、踢人或者用物品打人等身体伤害行为。最后一项已经构成虐待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心灵伤害:孩子经常受到呵斥、贬低和歧视,经常遭到挑剔指责、当众羞辱,或被朋友孤立,被威胁送进孤儿院,被指责为造成父母分居、离婚、死亡或生病的原因,这些都会对孩子造成心灵伤害。父母之间在孩子面前使用暴力,也会导致孩子受到严重的心灵伤害。

损害尊严:其目的往往是让孩子感到羞愧,打击其意愿。长期损害尊严会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

为什么我们不应该用体罚和其他有损尊严的手段来教育孩子呢?

有孩子的人以及从事儿童相关工作的人都知道,有些情况难免让人收不住手,或者至少手痒难耐,实在想打下去。尤其是在面对艰难的生活和处于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时,比如经济拮据或者亲密关系出了问题,我们会明显感到力不从心——软弱、无助。这时我们很可能会身不由己地采取体罚或者其他有损孩子尊严的惩罚措施。

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对父母加以审判,更不是要把他们看成罪犯或使其感到更加煎熬。但父母也不应轻易地把那句人们常说的老话拿来当作挡箭牌:“一巴掌而已,打不坏!”

僵化的惩罚式教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其实有迹可循:

○ 体罚会导致孩子缺乏自信且自我价值感偏低。

○ 在暴力的教育方式下长大的孩子,也倾向于使用暴力手段解决冲突

○ 体罚可能会失控,演变成虐待行为,后果严重。

○ 有研究证明,人在同龄人面前表现出的攻击性反应甚至暴力犯罪,都与其在受教育过程中所遭受的暴力有所关联。

体罚和其他极端惩罚尤其无法向孩子展示,如何正确地处理某件事。此类惩罚最多只能短暂地制止我们不希望看到的行为,而无法阻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出现。

一旦开始用巴掌教育孩子,就要面对一个问题: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停手?孩子3岁、9岁或者13岁的时候?还是直到孩子开始还手?

借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民法典》第1631条的修改,我们朝着“尊重孩子”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当然,这些法律条文和规定要想发挥出彻底改变人们意识的积极作用,还需要一段时间。在德国,历经20年的准备时间,《民法典》第1631条第2段才真正开始生效。而想要让这些法律条文被所有父母内化并成为其教育的指导原则,预计还要再等20年。不过,我们已经走在了正确的道路上。研究结果显示,目前已经有90%的父母赞同非暴力养育。

瑞典和芬兰所取得的经验也清楚地证明,这些法律条文具有改变人们意识的作用。瑞典1979年通过了革除暴力教育的法律条款,芬兰则是在3年之后,即1982年。如果说在20世纪60年代,还有50%的瑞典父母赞同把体罚作为教育方法,那么在之后20年的时间里,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急剧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末,只剩下10%的瑞典父母认同体罚,而在更年轻的一代中则只有6%。

德国和北欧的经验还显示,如果有大面积的资讯传播、讨论、态度鲜明地邀请孩子参与其自身的教育,并公开阐释非暴力养育的意义和目的,就能更容易地实现我们所期待的意识转变。

也因为受到《民法典》第1631条所取得的积极经验的鼓舞,德国未成年人保护联盟正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以及德国儿童救助协会(Deutsche Kinderhilfswerk)组成行动同盟,共同致力于将儿童权利写入宪法。我们的目的是促成更多人拥有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并在未来保障所有儿童受到更加友好和平等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