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与家族的合谋关系
在国家与家族的关系上,中国历来是“家国同构”的。虽然汉唐时期族权势力强大,与君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疏离,东晋时期甚至出现了士族与天子共掌朝政的现象。但是,家国同构作为一种政治架构却是一贯的政策。孟子云:“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赵岐注曰:“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家也。”(62)这里,“国”指诸侯国,“家”指大夫。《晋书·陶侃传》云:“侃厉色曰:‘国家年小,不出胸怀’。”(63)“国”,开始演变为皇帝,而家的意义后来也逐渐扩展,其中一个重要的意义即是家族,即由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构成的社会单位,它是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并由此形成“家天下”的观念,《礼记·礼运》称:“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64)《汉书·盖宽饶传》也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65)因此,帝王将天下、民众和土地作为自己的家,形成一个观念,即“帝王是家,家是帝王,家是天下”。(66)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一书中对于“家天下”也有过论述,他认为,如果用“家族、私产、国家”三项作为文明路径的指标,古代西方社会发展过程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家族;古代中国乃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中,称之为“社稷”。由于古代中国从家族到国家,没有经历个体私有制而只存在着家族私有制,并没有将家族血缘组织彻底斩断,因此,家被带入文明阶级社会,国建立在家的基础之上,形成三代“家天下”的社会结构。
由于上述因素,国家与家族存在一种相同的结构形态,家是小国,国乃大家,古人有谓治国犹如治家,治家犹如治国。中国的国家伦理和社会伦理是从家族伦理演绎而来的,而这些伦理制度化以后,又成为家族的精神支柱,两者之间存在互动的关系。《孝经·广扬名》云:“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是以行成于内,而名立于后世矣。”(67)在此,将“亲孝”与忠君,“兄悌”与尊长,“家理”与治官打通了,居家为“亲孝”,出则为忠君,忠孝互通。《易·序卦传》曰: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68)
在这段论述中,“男女”、“夫妇”、“父子”、“君臣”等将家庭、家族与国家联系起来,也奠定了“家国同构”的伦理思想基础。
先秦时期,君统与宗统合一,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已经确立了政权与家族的密切关系。梁启超曾有如此表述:“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69)经过汉唐演变,宋明以后,家族更是成为了政权的附属物。如同《大学》所云的:“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70)家族是国家的基础,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国家的政治治理结构稳定与否。冯尔康在《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一书中,对于清代政权与家族的密切关系有着详细的论述,首先是祠堂教忠教孝与守法,要求民人“移孝作忠”,做君主之顺民,祠堂将忠君的教育放在重要的地位,不少家族编撰族谱也将康熙的“圣谕十六条”或者雍正的《圣谕广训》刊刻于家谱卷首,也便于族人的习读。洪秀全祖先、广东嘉应州进士洪钟鸣曾作《原谱祖训续训》,其中专撰“忠君”一条,称:“君恩重于亲恩,谚云:‘宁可终身无父,不可一日无君。’生当明圣省刑簿敛,敬先尊贤,永享太平。其敢忘诸!”(71)平江叶氏《家训》也称:“家训莫大于人伦,人伦莫先于君父。君也者,祖宗所赖以存身家,所赖以立子孙,所赖以生长陶成,而绵绵延延维持于勿替也。”(72)至于教导子孙遵守国法,其一为遵守皇家法令,其二为及时完纳赋税,由此感戴“君父”恩德;其次是政府对宗族的保护和支持,康熙颁布的“圣谕十六条”,其中第二条“笃宗族以昭雍穆”,是政府要求家族的总纲,雍正对此有颇为概要的阐释,云:“凡属一家一姓,当念乃祖乃宗,宁厚毋薄,宁亲毋疏。长幼必以序相洽,尊卑必以分相联。喜则相庆以结其绸缪,戚则相怜以通其缓急。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瞻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73)雍正认为,宗族活动的中心是建立祠堂、设置家塾、建设义庄、纂修族谱四个方面,它也是衡量一个家族状况的标准。清朝政府实行传统的“以孝治天下”方针,鼓励孝道与惩治忤逆的政策,并且,与宗族维护君主政权相互结合,有条件地支持宗族对族人的治理,例如亲权法的改定,旌表义门和节孝,保护宗族公共产业。
由于中国政权与家族的密切关系,政权与族权宣扬封建伦理、贯彻封建礼法、维护封建秩序以及巩固封建统治等各个方面的目的完全一致,而且族权还以自己的特殊功能弥补国家政权在某些方面的缺陷。政权系统调控中国社会的困难有:其一中国地域广阔,权力系统无力延伸如此大的范围,故而广大的国土幅员削弱了社会权力的力度,会存在一些薄弱点甚至空白点,其二中国传统社会体制是一种双层结构,即上层的高度集权与下层的松散直处,中国政治体系虽为高度集权的体制,但是,这种体制的规模和能量都是有限的,到达基层社会能量会稀化,因此,中国政权系统需要家族配合进行社会管理,家族管理是政权管理的基础环节。
既然政权系统将中国伶人定位在“贱民”阶级,毫无疑问,对于“君恩重于亲恩”的封建家族,自然会与政权系统充分保持一致,而且,为了表示“忠君”,可能处置更加严厉。从家族内部来说,家族是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中国人将家族作为自己的灵魂场所。
中国人所持有的是家族至上的价值观,……同一家族的成员,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就必须解决好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家族的对外关系,必须努力维护好本家族的生存,维护好家族的美好印象,使家族兴旺不衰的理想变为现实。……以家族本位为典型特征的中国传统文化,要求家族成员必须对家族持有足够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能够在关键时刻舍弃自己个人利益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顾全大局,家族成员必须时刻不忘保持整个家族的和谐,正所谓“家和万事兴”。所以,家庭成员间的伦理关系,家庭成员必须维护好,家庭成员应该尽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家庭成员也都应该履行好,不能有拖沓,否则便有“家法”或“族规”来严惩不贷。(74)
从此意义而论,作为“罪”、“贱”、“贫”、“残”的中国伶人,自然是破坏了“家族的美好印象”,是需要“‘家法’或‘族规’来严惩不贷的”。应该说,中国伶人是家族的“逆子”,“玷污”了家族的纯洁,因此,驱逐伶人出族,似乎也是为了“必须努力维护好本家族的生存,维护好家族的美好印象,使家族兴旺不衰的理想变为现实”。每个家族都追求荣誉感,并作为一种家族的无形资产不断进行经营。在此,从家谱中也可以反映出来,许多家谱都希望攀附名贤,企慕虚荣,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为名贤先人乃是社会资源,可以提升家族的自豪感,作为后人学习楷模;二为可以提高家族在乡土的影响和地位,不但可以产生保护作用,而且可以凌驾于人。既然家族如此重视荣誉资源,自然无法容忍伶人在家族的存在,而开除伶人族籍,可以斩割这一“污点”,甚至也有利于在社会上产生治家严厉的印象。由此,中国伶人被开除出籍是不可避免的了。
还有一个方面,中国许多地区在节庆活动时都要祭祀祖先,奉献演剧。日本学者田中一成在论述中国清朝时期的祭祀戏剧时写道:
从前,小宗祠的祖先祭祀是以儒教礼仪为主体的,而大宗祠祖先祭祀则采用戏剧形式。由支派、单独宗族成员组成的大宗祠祖先祭祀,因成员间的血缘意识薄弱,对于作为祭祀对象的祖先的敬畏意识也薄弱,所以祭祀的风格与乡村中对社神(外神)的感觉有点近似。而且,要将血缘意识薄弱的成员组织到一起,比起难懂的儒教礼仪,也许还是通俗的戏剧比较有效。事实上,在清代族谱中可见到的祖先祭祀的戏剧,几乎都是用于大宗祠祭祀的场面。(75)
中国戏剧确实适合在婚丧节庆活动时演出,演剧是生活礼仪的一个组成部分。此与西方不同,西方也有许多生活化的礼仪,但是它在公元前5世纪即与戏剧基本脱钩,戏剧脱离生活独自发展。中国没有出现这种现象,仍然存在着生活的“泛戏剧化”现象,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才将戏剧性从生活中捡拾和凝聚起来,这可能也是造成中国戏剧成熟较晚的一个原因。
这种大宗祠举行的祭祀戏剧,浙江萧山镇龙庄大义村的汪氏家族,曾有“祭规”:
春秋祭毕,向无戏剧之事。岁在壬寅(乾隆四十九年,即1784年),因祭费有余,不便分析,故于秋分祭毕,演戏二台以敬祖先。今遂为例。每年秋祭前,预先雇定梨园一部,约上中班。以两本为率。共二本。贪贱定下班,罚钱。祭毕,先演秋分戏,晚补春分戏。戏台搭在祠前河涯,不得搭入祠内道地。亵祖犯法。倘临期,梨园不到,令罚若干,公同另议。(76)
许多地区家族还有元宵、春分、清明等祭祖演剧,此外还有秋祭、冬祭,一些富商生日祝贺演剧也会包含祖先祭祀内容。
钱穆称道:“短生命融入长生命,家族传袭,几乎是中国人的宗教安慰。”(77)这种“宗教安慰”使祭祀演剧成为十分严肃的活动,而中国伶人在祭祀演剧中粉墨登场,不管何人祭祖都倾情表演。自然,对于伶人原来的家族而言,是一件难以容忍的“家耻”。对于中国家族来说,伶人只要获利,一到祭祖活动就可表演,既是对自己祖先的亵渎,也可以说是“无祖无宗”了,因此,属于“亵祖犯法”。
如前所述,中国文化乃是“耻感文化”。朱岑楼曾有如此表述:
有不少学者,如美国之艾克逊(Erik Erikson)、希特生(Hazel Hitson),……指陈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的社会化主要是灌输耻感。……文化是耻感的,产生耻感取向人格(shame-oriented personality)。……
中国人的人格如此发展于人文环境之中,耻感取向紧紧控制住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心中时时有他人的存在(而无神的存在),即在离群索居之时亦复如是。常将实际并无他人存在的情境,视为有他人存在的情境。此即儒家所倡导的“慎独”工夫,君子不欺暗室,无愧屋漏。因此,中国人有所作为之时,脑内首先要考虑的不是什么是什么(what is what),而是谁是谁(who is who)的问题。(78)
如此“中国人的人格”,即使“实际并无他人存在的情境,视为有他人存在的情境”,因此,中国伶人在他人祖先面前表演,对于本家族而言无疑是充满“耻感”的。这种“耻感取向人格”,必然会使中国人对伶人采取措施,使伶人与家族彻底割除关系,在“谁是谁(who is who)的问题”上,伶人已与家族无关,已被家族除去族籍,从而减轻“耻感人格”负担。
梁漱溟认为,在中国思想之中,所有传统的态度总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质。中国人乃是依存者(dependent being),这种“依存”不是指中国人的生存必须依靠他人而言,而是指生活在世上须尽一种责任,人无异于为此责任而生。中国伶人也不可能是一种个体的独立性质,他们与家族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依存者”的关系,而对于中国传统家族来说,伶人的“罪”、“贱”、“贫”、“残”等各种“贱民”成分,伶人没有尽到责任,也就失去资格,在“依存者”的关系中,被除去家族身份了。在中国的政治治理设计及国民文化人格中,中国伶人也就无法逃避自身的宿命,“生时不能入宗祠,死后不能进祖坟”,是一个“无家可归的人儿”。
(1) 罗成琰:《现代中国的浪漫文学思潮》,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2) 沈鸿鑫:《周信芳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3) 谭志湘:《荀慧生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4)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5)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2、43页。
(6) 厉震林:《论戏剧起源的性别主题》,《戏剧》2003年第1期。
(7) (明)杨慎:《升庵集》。
(8) 冯沅君:《冯沅君古典文学论文集·古优解》,山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14页。
(9) 余秋雨:《中国戏剧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0页。
(10) 孙崇涛、徐宏图:《戏曲优伶史》,文化艺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5、18页。
(11) (唐)赵璘:《因话录》卷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页。
(12) 《国朝典故》。
(13) (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四《论乐》,中华书局1960年版。
(14)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5) (北齐)魏收撰:《魏书》卷《高祖》,点校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6) 邓之诚《骨董琐记·宋官妓营妓》。
(17)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一百四十七《解缙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116、4119页。
(18) (唐)崔令钦:《教坊记》。
(19) 《武林旧事补遗》。
(20)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
(21) 《周礼·春官》。
(22) (宋)吴自牧:《梦粱录》。
(23)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24) (汉)史游撰,(唐)颜师古注:《急就篇》。
(25)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26)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32页。
(27) 潘乃穆:《潘光旦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
(28) (宋)洪巽:《旸谷漫录》,见(明)陶宗仪等编《说郛》卷七十三。
(29) (宋)陈润道:《吴民女》,见(清)陶元藻编,俞志慧点校《全浙诗话》卷十八《南宋·陈润道》,中华书局2013年版。
(30) (明)张岱撰,马兴容点校:《陶庵梦忆》卷七《过剑门》,中华书局2007年版。(清)余怀撰,李金堂校注:《板桥杂记》上卷《雅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31) 项阳:《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32) [日]辻听花:《中国剧》,顺天时报社,1920年,第42、43页。
(33) (清)曾朴:《孽海花》,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5、27页。
(34) (清)蕊珠旧史:《长安看花记》,见张次溪编《清代燕都梨园史料》上册,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312、316页。
(35) (清)香溪渔隐:《凤城品花记》,见张次溪编《清代燕都梨园史料》上册,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570页。
(36) (清)蜀西樵也:《燕台花事录》,见张次溪编《清代燕都梨园史料》上册,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545页。
(37) 么书仪:《晚清戏曲的变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38) 么书仪:《晚清戏曲的变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
(39) 么书仪:《晚清戏曲的变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40) 蒋芷侪:《都门识小录》,见《悔逸斋笔乘(外十种)》,北京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41) 张次溪:《燕归来簃随笔》,见张次溪编《清代燕都梨园史料》下册,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3页。
(42) 么书仪:《晚清戏曲的变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页。
(43) 包天笑:《钏影楼回忆录续编》,大华出版社1973年版,第3页。
(4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45) 余秋雨:《中国戏剧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46) 余秋雨:《中国戏剧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47) 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中国书店2007年版,第75页。
(48) 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中国书店2007年版,第80页。
(49) 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中国书店2007年版,第267页。
(50) 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中国书店2007年版,第370页。
(51) (明)丘濬:《伍伦全备忠孝记》,《古本戏曲丛刊初集》本。
(52) 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中国书店2007年版,第303页。
(53) 余秋雨:《中国戏剧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54) 《感天动地窦娥冤》。
(55) (清)黄文晹撰:《曲海总目提要》。
(56) (清)李玉:《清忠谱》。
(57) 罗锦堂:《中国人的戏剧观》,见余秋雨《中国戏剧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58) (唐)杜牧:《西江怀古》。
(59) (宋)苏轼:《送小本禅师赴法云》。
(60)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第五》。
(61) 余秋雨:《中国戏剧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62) (宋)朱熹:《孟子集注》卷七,见氏著《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8页。
(63)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六十六《陶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64) 《礼记·礼运》。
(65)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七十七《盖宽饶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47页。
(66) 王建科:《元明家庭家族叙事文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67) 《孝经·广扬名》。
(68) 《易·序卦传》。
(69)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第五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3页。
(70) 《礼记·大学》。
(71) 陈周棠校:《洪氏族谱》,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页。
(72) 《家训五条》叶瑞棻修:《平江叶氏族谱》。
(73) (清)雍正:《圣谕广训》,宣统木刻本。
(74) 洪永铿、贾文胜、赖燕波:《海宁查氏家族文化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75) [日]田仲一成著,云贵彬、于允译:《中国戏剧史》,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76) [日]田仲一成著,云贵彬、于允译:《中国戏剧史》,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77)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3页。
(78) 朱岑楼:《从社会、个人与文化的关系论中国人性格的耻感取向》,见李亦园、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性格》,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