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伶人家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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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伶人阶级的泛家族化现象

第一节
“乐户”的拟血亲关系

家族驱逐制度,使中国伶人与传统家族产生一种“隔离的现象”。潘光旦写道:

社会的与心理的隔离本来是极不幸的,但是在社会的歧视甚至于作贱之下,而伶界的人物依然不断的产生,足见才气之所钟,自有寻常社会环境所不能摧残抹杀者在。(1)

中国伶人虽然被传统家族所驱逐,但是,“伶界的人物依然不断的产生”,他们依然在繁衍生息和世业相承,说明他们存在着自身的家庭和家族关系。在此,中国伶人也就形成了自己的家族系统,而且,存在着泛家族化的现象。

由于伶人家族驱逐制度、家族职业世袭制度以及婚姻、科举、服饰、行为、舆论隔离政策,中国伶人“在社会里成为一种特殊的阶级”,他们具有共同的社会身份,如同《元典章》所载之“圣旨”称的:“是承应乐人呵,一般骨头成亲,乐人内匹聘者”,乃是伶人“一般骨头”,唐宣宗曾对伶人祝汉贞称道:“我养汝辈,供戏乐耳,敢干预朝政!”(2)前所论述的雍正怒杀优伶时也称:“汝优伶贱辈。”因此,在中国统治阶级的政治格局中,中国伶人“汝辈”都是“贱辈”、“一般骨头”,在中国社会的公共评价体系中,伶人同样也是“贱民”阶级。中国伶人隶属“乐籍”,都属于“乐户”。

刘平青在论述家族企业时称道:

这里的家族是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且有别于中国传统意识上的父系家族的范畴,是由家庭扩大到血缘、亲缘甚至包括拟血缘关系组成的团体。(3)

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伶人被传统家族驱逐以后,由于他们的共同“乐户”社会角色,都乃“一般骨头”,这种“乐户”也就形成了一种“拟血缘关系”。也就是说,中国伶人无宗而有“宗”了。中国伶人脱离传统家族以后,由于家族职业世袭制度,从第一位入伶者开始,形成了自身的“乐户”家族。如此“乐户”家族,也就成为中国伶人的家族存在形态,并且,在文化和血缘上聚合为一种泛家族化现象。这种伶人泛家族化,“有别于中国传统意识上的父系家族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使中国伶人形成一种独特的“家族共同体”。

从文化角度而论,每个个体的“乐户”家族,由于家族生计生活性质相同及其内容相同,相互之间也就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赖性质,尽管这种“依赖”并不一定是物质意义上的,也可能是精神层面的。作为由不同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作为纽带组成的最小的特殊社会群体,“乐户”家族似乎是散沙状的,它是一种“小家族”,但是,由于共同的职业性质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隔离制度,“乐户”家族的公共经济活动、公共事业活动、公共文化活动的需求,也就会产生一种横向依赖性,形成一种共同社交圈,包括婚姻社交圈、经济社交圈和精神社交圈等。这些社交圈构成了一种网状结构,使“乐户”家族成为紧密相连的泛家族化整体。

元人杨宏道《小亨集》卷六称,元初战乱期间,坚白子居于般溪,路上遇一人同行,“不负不荷”准备赴汴,因为按照当时情况,路途千里需携三月之粮,“怪而问之”:

曰:“我优伶也。”且曰:“技同相习,道同相得,相习则相亲焉,相得则相恤焉。某处某人优伶也,某地某人亦优伶也。我奚以资粮为?”言竟自得之色浮于面。(4)

在这位伶人看来,天下伶人都是一家人,因为“技同相习,道同相得,相习则相亲焉,相得则相恤焉”,故而“某处某人优伶也,某处某人亦优伶也”,必然“相亲”、“相恤”。这段回答,已经将中国伶人泛家族化的内在成因以及具体表现形态说明清晰。新中国成立之前,此风犹存。伶人流浪谋生时,生活发生困难,只要遇到戏班演出,进去给祖师磕个头,也就可以吃饭,分配演出剧目,获取些微报酬作为川资。丁秉在《菊坛旧闻录》一书中记有萧长华捐助梨园墓地之事:

民国二十一年冬天,北平的梨园义地(国剧演员的公墓)不殷应用了。他就联合北平名伶,大家捐助,又开辟了十八亩地、奔走呼号,全由他一人提倡。(5)

“梨园义地”,说明当时伶人逝世以后,乃葬于一处,如同家族墓地一样,此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伶人的泛家族化现象。晚清民国时期,北京伶界有谓“窝头会”义务戏,即在每年年底,为了救济贫苦伶人,全体名伶都要义务演出两三天。伶人对“窝头会”义务戏都较重视,因为这是泛家族化的同业的“相亲”“相恤”,平常营业戏不敢轻易演出的小戏,或者需要好角合作,而自己的戏班无法派出的码子,都会在“窝头会”义务戏中演出。以程砚秋为例,他对每年年终的“窝头会”义务戏当仁不让,而且,对于他的“龙套”伶人,年底也是每人赠送两袋面粉,以备包饺子。

这种泛家族化现象,既有外力作用原因,也有内生因素。前者而言,由于中国伶人被传统家族驱逐,被社会视为“一般骨头”,编为“乐户”,成为单列管理的特殊家族;后者而论,由于堕入“乐籍”,处于“贱民”阶级,“技”、“道”相同,从而“相亲”、“相恤”,自视为同类的社会群体,故而前面的伶人脱口说出了“我优伶也”,而且,“言竟自得之色浮于面”,因为这种泛家族化的意识,也是处于社会弱势的伶人阶层的一种“相亲”“相恤”,甚至属于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潘光旦在《过渡中的家庭制度》一文中,认为中国家族的特征:

固然始终是一个个人与社会间的重要的枢纽,但它并没有尽它的承上启下或左拉右拢的职责。它固然始终是中国社会组织的真正的单位或基体,不过这基体发展得过于庞大了,过于畸形了,畸形之至,它自身便变做一种社会,或自身以外,更不承认有什么社会的存在,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家族自身就是一个小天地,以外更无天地!结果是个人的发育既受了压迫,所谓社会化的过程,也受了莫大的障碍,无从发展。(6)

应该说,中国伶人的泛家族化现象,也有这种“它自身便变做一种社会”,但是,它却不是“自身以外,更不承认有什么社会的存在,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家族自身就是一个小天地,以外更无天地!”它是公共社会和伶业家族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