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族权管理与国家管理的差异
“乐籍”是一种社会身份,关乎国家的制度体系,而伶人的族权是一种家族地位,关乎家族的群体利益。“乐籍”可以除籍,国家可以给伶人一个身份,但是,家族仍然要给伶人开除族籍,不能给伶人一个地位。这里,家族对于伶人的管理,似乎比国家还要严格。
因为家族具有“物质生活的相依性”和“精神生活的相依性”,是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原来国家一直将伶人纳入“乐籍”管理,伶人已经失却“民籍”身份,属于“贱民”阶级,现在国家律令废除“乐籍”,家族却并不能够接纳伶人回到家族系统。由于废除“乐户”制度以后,“乐户”制度文化仍然存在,伶人从事伶业已是“玷污”家族,如果伶人获得族权,则有可能再次“玷污”家族,故而家族必然坚持只要从事伶业,仍然是开除族籍。“中国人的家族意识的坚固性甚至比万里长城都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家族对于伶人的族权地位,采取了比国家制度对于伶人的社会身份更加严厉的立场,国家可以根据政治需要,赋予伶人一个“民籍”资格,它是一种国家行为,与某些特定群体并无特殊的利益关系,而如果家族使伶人获得族权,则严重影响整个家族的社会形象,具有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王沪宁在论述中国村落家族文化的保护功能时写道:“保护功能指的是对村落家族利益的保护,这是村落家族的一项基本功能,尤其是在村落家族文化呈强势的地方。村落家族的利益可以分为成员、财产、利益和名誉四个方面。村落家族在这四个方面的利益都是不能受到他人侵犯的,如果受到侵犯,村落家族有义务进行保护。”(78)这种村落家族文化的保护功能,在中国家族系统中具有普遍性,家族对于伶人的族权管理也应该是这种保护功能的一个方面,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于“名誉”的保护。
家族对于伶人采取了比国家更加严格的态度,其实,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家族的力量有时也非常强大。先秦时期,由于分封制和宗法制结合,周王集宗族权力与国家权力于一身,“家”、“国”一体,以下的诸侯、卿大夫、士也是各自层级的宗族的宗长,集政权与族权一身,具有政治和社会的双重功能。到了汉唐时期,君统和族统分离,君权仍然力图控制族权,但是,族权则是进行了抗争,东晋时期甚至出现了士族与天子共掌朝政的局面,即所谓的“王与(司)马共天下”。南朝时期,寒人若想进入士族,必须征得士族首领同意,而天子不能过问之,也就是说天子已经难以干预宗族内部事务;士族之下有着政府承认的荫户,他们不在政府户籍名册之内,政府也不能够对他们征收赋役。“士族对天子宗室敬意不足,所以唐太宗开始制作《氏族志》,官员竟然将皇族列为族姓的第二等,经过皇帝运用天子的权威力争,才把皇族升列为第一等。李唐经历二百年的统治,大士族尚不以与皇族通婚为荣。这个时期宗族是宗室与士族的结合,政权要通过士族的族权统治宗族制下的民人,士族既是政权的依靠力量,又是它的某种对抗势力;臣民对尽忠与尽孝的孰先孰后问题,并没有先忠后孝的一致观念,而是尚在讨论之中。”(79)宋代以后,这种情形才出现了变化,虽然家族与政权仍然存在不协调因素,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政权将家族完全变成了附属物,到了清代则更为显著了。
由此可见,家族为了“家族利益的保护”,完全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措施处置伶人的族权问题,“尤其是在村落家族文化呈强势的地方”。雍正虽然废除“乐户”制度,但是,家族仍然坚持为伶则开除族籍,形成了一种家族驱逐制度。伶人的社会身份和家族权利不能同时得到“解放”,显示了家族的力量,它的“利益都是不能受到他人侵犯的,如果受到侵犯,村落家族有义务进行保护”。
这种家族驱逐制度,到了清末民初依然余脉犹存。它的具体形态,与前面的伶人“另册以注录之”进入“乐籍”颇为类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入伶以前,事先注销族籍。例如清代,旗人票友“下海”,必先注销旗籍。德珺如是一个例子,他嗜爱京剧,经常以“票友”的身份“粉墨登场”,他的叔父萨廉将他革除家庭,注销宗谱。奚啸伯也曾谈道他当年“下海”遭受“族议”的情形:
我十九岁下海谋生(半票半钱),家婶大怒,以为玷辱家族,遂召全族,欲加抗议制止,时代已是民国十七年(1928年),族中各家均是朝不虑夕,穷困潦倒,吃饭还顾不上口,那有闲心办理此事。这时只有四格格仍高枕无忧,吃饱了没啥干,闲得难受。在我喜塔腊本家共有十二处,还有我先伯处(裕禄之子)生活还不错,清末时任某部尚书。这次四格格召集的族议,意见不一,众口纷纷,只有这位尚书太太(尚书已死)同意把我逐出族外,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我闻讯,在家等候审判,把发言材料准备妥当,不想缈无音信,久待无帖来请。我本拟以理相问,先母止之乃罢。这事出于民国十七年,倘若时在清末,我一定成了德珺如,被销革族外矣。(80)
奚啸伯“半票半钱”,可能还不属于职业从事伶业,即已招致“族议”,只是当时已是民国时期,如同他自己所称的,“倘若时在清末,我一定成了德珺如,被销革族外矣”。
旗人“下海”注销族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旗人在清朝乃是一个特殊的阶级,故清朝政府规定旗人不准演戏。其实,这种为伶以前,即先注销族籍并不普遍,因为伶业属于“贱业”,当事者不可能事先向家族报告,而导致家族“除名”。应该说,开除族籍更为普遍的现象,是第二种情形。
二是入伶以后,被注销族籍。从事伶业之后,或者被家族发现,或者续谱时考虑到族权问题,被家族除籍。前所论及的程长庚就属于后者。与程长庚同一时代的徐小香也是如此,“他本是官宦出身,只因父亲死得早,家道中落,不得已才事身伶界,不想却因此叫族人看不起,也像大老板程长庚一样不准续谱入宗,成了无家可归的人儿”。(81)周信芳的父亲周慰堂原是布店的伙计,后来“下海”入了戏班,而且和一位女伶结了婚。他怕辱没祖族门楣,取了一个艺名叫金琴仙,挂牌演出。但是,家族发现以后,仍然极为震惊。周家乃是官宦书香门第,怎能如此自甘下贱,成为一个伶人?族长马上召集会议,以“缺席审判”的形式,宣布将周慰堂及他的子孙后代永远逐出祠堂。辛亥革命以后,周氏族人周仰山成为了族长,周仰山曾经参加光复会,参与反清起义,后来兴办实业,思想比较开明,在周氏祠堂董事会公开表示,戏子也是人,现在既然光复了,五族共和,国民平等,应该准许周慰堂重新回到祠堂,但是,这一主张受到一些族人的强烈反对,没有通过族议。官宦书香门第如此,贫苦家族也不例外。常香玉出生于河南农村,她的姑姑一辈都是童养媳,叔叔被卖给了他人,由于家庭贫困,父亲无以谋生,跟着戏班学戏、唱戏,导致舅舅不认外甥,姐姐不认弟弟。后来,由于父亲倒仓,嗓子塌中没有能够恢复,“只得随着戏班干些零活混饭吃,并带着女儿随班学戏,以致被族长开除族籍。常香玉不得姓张,以其干老常姓为姓”。(82)常香玉原名张妙玲,不但“开除族籍”,而且“不得姓张”,连姓氏也被剥夺了。
三是家族驱逐制度,还有一些连锁反应。张二奎,二十余岁为工部都水司经承,业余好戏,嗓音洪亮异常,为一些职业伶人所不及,故经常被邀请以票友身份在和春堂义务演唱。当时,清政府规定,凡在朝任职者不准粉墨登场,张二奎由此触犯朝廷规定而被革除。后来,为了生计,也就无奈“下海”了。刘迎秋原为宦门子弟,幼时常随父亲观戏,迷恋程派艺术,后来考上中国大学文学院。一九三九年农历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泰丰楼拜程砚秋为师,次日北京报纸纷纷刊出新闻。刘迎秋回到学校上课,却见到自己的处分布告:“文学院国学系二年级学生刘衡玑(刘迎秋)行为不检,有玷校誉,着记大过一次。”(83)刘迎秋跑去责问教务长,教务长竟宣称,一个大学生拜戏子为师,简直是侮辱“老师”的称呼。刘迎秋一怒之下,将布告栏玻璃打碎了,撕毁布告,从此退学。王鸿寿也是位宦门子弟,他的父亲是管理水道粮运的官员,不善官场应酬,却好玩票唱戏,而且,办了两个戏班,一个唱昆曲,一个是徽班,王鸿寿也在戏班里学戏。后来,他的父亲因事得罪上司,以“引良为优”被参劾,称将良家子弟教唆成为伶人,并称由此不理朝政,于是,满门抄斩,王鸿寿躲在大衣箱之内,才捡了一命,流落江湖,正式成为伶人。
从事伶业或者接触伶业者,不但家族驱逐,而且,职业、学业驱逐,甚至为此而被满门抄斩。山西蒲剧伶人,有一种三不回家的说法:“发了财不回家,‘金太谷,银祁县’,比南路富庶;倒了运不回家,怕乡亲们耻笑;死了不回家,唱戏系贱业,难入祖坟。”(84)因为已被家族驱逐,自然死了也是“难入祖坟”。
(1)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
(2) 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三民主义》,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17页。
(3) 岳庆平:《家族文化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
(4)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5) 汤为本:《家庭学的缘起和演进》,《百科知识》1986年第7期。
(6) 杨经建:《家族文化与20世纪中国家族文学的母题形态》,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2页。
(7)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8)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1页。
(9) 莫聿:《家族文化与文学叙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0) 曹书文:《家族文化与中国现代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1) 刘强、杨宏英:《程长庚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12) 刘强、杨宏英:《程长庚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13) (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四《论乐》,中华书局1960年版。
(14) (唐)刘采春:《啰唝曲》,见(清)彭定球等编《全唐诗》卷八百二,整理本,中华书局1960年版。
(15) (宋)范掳撰,唐雯校笺:《云溪友议》卷下《艳阳词》,中华书局2017年版。
(16) (宋)王曾:《王文正笔录》。
(17) (宋)刘邠:《中山诗话》。
(18) (宋)曾三异《同话录》。
(19) (宋)周密:《武林旧事》,见《笔记小说大观 第九册》,影印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版,第93页。
(20) (宋)《西湖老人繁胜录》,整理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
(21) 題(宋)耐得翁撰《都城纪胜》。
(22) (宋)周南:《山房集》。
(23) 徐征等主编:《全元曲》第三卷《宦门子弟错立身》,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6、1839页。
(24) 《汉钟离度脱蓝采和》。
(25) 《独角牛》。
(26) (明)都穆《都公谭纂》。
(27) (明)张岱《石匮书》后集卷五十七《义人列传》。
(28) (清)潘耒《遂初堂集》。
(29) (明)张翰:《松窗梦语》。
(30) 《左传》。
(31)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32) (唐)长孙无忌等编纂,刘俊文笺解:《唐律疏议笺解》卷十四《户婚·奴娶良人为妻》,中华书局1996年版。
(33) (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点校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88页。
(34) (清)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35) (清)翟冲宵:《五聚堂纪德碑序》,见冯俊杰编著《山西戏曲碑刻辑考》,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70页。
(36)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9页。
(37) (唐)蒋防:《霍小玉传》。
(38) (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
(39) (唐)白居易著,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卷二十一,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8页。
(40) (唐)蒋防:《霍小玉传》。
(41) (宋)刘邠:《中山诗话》。
(42) 徐征等主编:《全元曲》第三卷《宦门子弟错立身》,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6—1837页。
(43)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44) (宋)刘跂:《学易集》卷六《马氏园亭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 (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三《治家》。
(46) (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本朝四·自熙宁至靖康用人》中华书局1994年版。
(47) (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支癸卷三《独脚五通》,中华书局1981年版。
(48) 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49) (明)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七十五(内治)》,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50) (宋)郑樵:《通志》卷二十五《氏族略一》,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
(51) (宋)蔡襄:《福州五戒》,见(宋)吕祖谦辑《皇朝文鉴》,四部丛刊本。
(52) 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
(5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影印本,中华书局1957年版。
(54) (清)郭则沄纂:《十朝诗乘》卷二。
(55) 《雍正会典》。
(56) (清)张廷玉,(清)嵇璜,刘墉奉敕撰;(清)纪昀校订:《皇朝通志》。
(57) 王馗:《雍正解放贱民令与中国戏曲发展(初稿)——苏州梨园会馆碑刻研究之二》,见麻国钧、刘祯编《赛社与乐户论集 下册》,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版,第468页。
(58) 《皇朝文献通考·泰陵圣德神功碑》。
(59) 《朱批噶尔泰奏折》,见(清)《朱批谕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32页。
(60) (清)俞正燮:《癸巳类稿》。
(61)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六。
(62) 戴锦华:《电影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63)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十,点校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
(64) (清)范濂:《云间据目抄》。
(65) 王馗:《雍正解放贱民令与中国戏曲发展(初稿)——苏州梨园会馆碑刻研究之二》,见麻国钧、刘祯编《赛社与乐户论集 下册》,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版,第490页。
(66) (明)吕坤《实政录》。
(67) 《(乾隆)平阳府志》。
(68) (清)张廷玉,(清)嵇璜,刘墉奉敕撰;(清)纪昀校订:《皇朝通志》。
(69) 王馗:《雍正解放贱民令与中国戏曲发展(初稿)——苏州梨园会馆碑刻研究之二》,见麻国钧、刘祯编:《赛社与乐户论集(下册)》,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版,第492页。
(70) (清)昭梿撰,冬青校点:《啸亭杂录》卷一《杖杀优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71)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户口》,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491—3492页。
(72)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73) (清)《皇朝文献通考》卷七十二,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3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25页。
(74) (清)安乐山樵:《燕兰小谱》,见张次溪编《清代燕都梨园史料》上册,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75) (清)华胥大夫:《金台残泪记》,见张次溪编《清代燕都梨园史料》上册,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页。
(76) 王馗:《雍正解放贱民令与中国戏曲发展(初稿)——苏州梨园会馆碑刻研究之三》,见麻国钧、刘祯编《赛社与乐户论集(下册)》,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版,第494页。
(77) 王馗:《雍正解放贱民令与中国戏曲发展(初稿)——苏州梨园会馆碑刻研究之三》,见麻国钧、刘祯编《赛社与乐户论集(下册)》,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版,第493页。
(78) 王沪宁:《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79) 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80) 北京燕山出版社编:《古都艺海撷英》,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81) 刘强、杨宏英:《程长庚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页。
(82)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83) 陈培仲、胡世均:《程砚秋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页。
(84) 张发颖:《中国戏班史》,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