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伶人家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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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废除“乐户”制度的历史学评价

清朝初年,“乐户”制度逐渐取消。它的一个标志,即为雍正元年(1723)废除“乐户”制度。《十朝诗乘》载:“雍正元年除乐户籍,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由内府承直。”(54)《雍正会典·刑部》也载:“各省乐籍并浙省惰民丐民,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55)《皇朝通志·食货略》对雍正皇帝的“削籍”心情也作出了描述,称:

雍正元年,时山西省有曰乐籍,浙江绍兴府有曰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当,宁国府有曰世仆,苏州之常熟昭文二县有曰丐户,广东有蛋户者,该地方视为卑贱之流,不得与齐民同列甲户。上甚悯之,俱令削其籍与编氓同列。而江西、浙江、福建,又有所谓棚户,广东有所谓寮民,亦照保甲之法按户编查。臣等谨按乐籍,因明永乐时不附靖难兵,遂编为乐籍,世世不得为良者。(56)

应该说,这是中国伶人家族发展史的一个重大事件,至少它在制度形态上废除了延续三千余年的“乐户”禁令,也使伶人及其家族在制度形态上重新获得了一个“独立”身份。

王馗在《雍正解放贱民令与中国戏曲发展(初稿)——苏州梨园会馆碑刻研究之三》一文中,对于雍正元年(1723)废除“乐户”制度前后背景作了详细分析。他认为:“在各种文献和调查资料中,国家政策及其相关法令成为最具特色的一类。乐户及其相关社会群体的存在与国家制度的变迁具有密切的关系,政策法令对于这些群体的变迁,或前或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在关于乐户为代表的相关法令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清代雍正年间废除乐户等相关贱民的法令。”(57)正是因为这项废除乐户法令对于伶人及其家族的重要性,因此,《皇朝文献通考·泰陵圣德神功碑》称:

自明初绍兴有惰民,靖难后诸臣有抗命者,子女多发山西为乐户,数百年相沿未革。一旦去籍为良民,命下之日,人皆流涕。(58)

此等心情是可以想象的。它包含了三千余年中国伶人及其家族的复杂而又艰难的生命体验。

根据《大清会典》与《康熙会典》所载,顺治八年(1651),已经奉旨停止教坊司妇女入宫承应,而是改换内监承担;康熙十二年(1673),覆准直省府州县拜迎芒神、土牛,勒令提取伶人娼妇者,严行禁止。由此,可见是作为清朝政权建立初期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政治统治策略。雍正元年,噶尔泰在提请废除江浙堕民之奏折中称:“臣于雍正元年三月内,见御史年熙以山陕乐籍沉沦日久题请削除,以正风俗,当蒙圣恩悯恻,敕部遵行,中外臣民,闻风欢舞。臣今奉特旨巡视两浙,访闻绍兴府属之八邑,有所谓堕民者”,“臣细思此辈,在宋有应得之罪,处之固宜,今已终沉孽海。伏乞皇上特沛恩纶,请照山陕乐籍,一并削除,使尧天舜日之中,无一物不被其泽,岂独浙省堕民,生者衔环,死者结草,即万世之后,共戴皇恩于无既矣。”(59)最后,山陕乐户和浙江惰(堕)民皆除其籍,所以励廉耻而广风化也。(60)雍正在位十三年,大力整饬积弊。他一生较少介入声色之娱,为事简朴。《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六载:

雍正五年四月

辛丑。谕内阁:朕今年五十,已有谕旨,不行庆贺礼。……再各省地方,若有指称万寿,建立经坛,或聚集梨园,喧哗糜费者,此皆生事不安本分之徒,诱惑愚人,希图财利,尤宜严禁。倘地方有司,不行禁止,经朕访闻,定照欺罔之律治罪。(61)

这是雍正在位期间唯一的一个整数万寿,他力戒奢靡,不准庆贺和演戏祝寿。雍正的个人作风,可能与废除“乐籍”制度也有一定关系,即“上甚悯之”。

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这项法令与总体历史情景以及特殊历史事件之间的关系。法国电影刊物《电影手册》编辑部,曾经集体撰写了一篇重要的电影论文《约翰·福特的〈少年林肯〉》,在论文中提出了一个“铭文”(inscription)的概念,解构主义理论家德里达在他的相关著作中通常将它译为“书写”。这个“铭文”,主要是考察社会意识形态如何将自身“篆刻”或者书写在每部具体的文化文本之中,因为每部文本都有某种局限性,需要将它放置在一个更大的关系范畴——一个“历史文本”之中进行解读,因为每部文化文本都是在总体的历史文本的生态环境中生产出来的,由此,“对任何个别的文本的考察,都可以在两个面向上展开:一方面要考察它和总的‘历史文本’之间的动力学关系,另一方面要考察这个总的历史文本和特殊的历史事件之间的动力学关系。”(62)对于一项法令的考察也是如此,既要考察它和总体历史情景的动力学关系,也要分析它和特殊历史事件的动力学关系。

对于雍正废除“乐户”法令而言,在总的历史情景中,从明朝后期开始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已经开始萌芽,思想领域也颇为活跃,关于平等的人文主义思潮开始蔓延,例如汤显祖的《宜黄县戏神清源师庙记》,名是崇神,实为崇人,伶人和伶业不是贱民和贱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乃有师传,有同样值得尊敬的社会地位。因此,社会上对于伶人的观念出现一些微妙变化,尤其是在南方地区,陆容《菽园杂记》称:“嘉兴之海盐、绍兴之余姚、台州之黄岩、温州之永嘉皆有习为优者,名曰‘戏文子弟’,虽良家子不耻为之。”(63)甚至范濂《云间据目抄》有称:明朝万历末叶“苏州鬻身学戏者甚众,又有女旦、女生,插班射利,而本地戏子十无二三矣”。(64)对于一个励精图治的帝王来说,雍正在顺治和康熙的基础上,毅然废除延续三千余年的“乐户”制度。

在“特殊的历史事件之间”,雍正废除“乐籍”制度,应该与他推行的赋税和户籍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雍正年间大刀阔斧废除乐户、贱民令产生的背景,除了前述来自雍正皇帝自身的‘圣恩悯恻’,以及被不少学者提及的‘移风易俗’、‘励廉耻而广风’的社会政策,和官方要员施政时必须面对的具体社会群体的现实之外,归根结底在于这一时期被日益明确化的经济制度的改革,这就是在中国赋税制度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摊丁入亩’政策的出台,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户籍制度的重新编审。”(65)作为一项关乎民生和国家赋税的政策,“摊丁入亩”政策还是根据中国赋税制度所关注的“土地”和“人丁”进行改革的。清朝初期,康熙已经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法令,广东也初步实行“摊丁入亩”的试验改革,雍正元年(1723)的“摊丁入亩”政策可以说是解决土地和人丁的最终政策。因为清朝初期,按照人丁征税,但是,人丁数量还是根据明朝末年的统计结果。由于朝代更替以及战争原因,人口变化较大,加上晚明时期以来土地高度集中所产生的诸种弊端,清朝政府面临着户丁编审不实和人丁大量隐瞒的赋税困境,丁税和人丁数量出现很大偏差,既导致了社会矛盾,也影响了清朝政府赋税收入。雍正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将丁银摊入地粮之内征收,力图解决人丁统计不实带来的社会矛盾,也就成为一项强硬的改革政策。

在“摊丁入亩”政策的背景下,原来没有纳入民籍管理的贱民,由于执业的关系也有可能拥有一定的财富和土地,只是由于贱民身份,虽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但是,社会地位并没有改变。后来贱民阶层的财富和土地进入清朝政府的视线,成为政府赋税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乐户”也是如此,明代吕坤《实政录》称:“乐工有地者,既纳粮差,又朝贺、祭祀、接官,一岁在官不成一日,原无工食,丁银免出;下三则人户、力差、银差。二者并无出之法也。”(66)正是因为“乐户”也有买田置地的现象,甚至如同《(乾隆)平阳府志》所称:“今之为乐户者,亦有田宅,亦有丁谣,亦有稼穑,亦知勤俭,与良民无异。”(67)《皇朝通志》卷八十五载:“雍正元年,直隶巡抚李维钧言请将直隶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嗣是各省计人派丁者,以次照例更改,不独无业之民无累,即有业民户,亦甚便之”,并将“乐籍”、“惰民”、“伴当”、“世仆”、“丐户”、“蜑户”,“俱令削除其籍”,“与编氓同列”;“棚户”,“寮民”,“亦令照保甲之法,案户编查。”(68)因此,“案户编查”是实行“摊丁入亩”政策的一个基础条件,“乐户”等贱民阶层“俱令削除其籍”,也是为了“摊丁入亩”政策进行确切的人丁数目统计,故而“《皇朝通典》卷九在统计各省人数的时候,实际上把贱民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列入其中,使这些长期以来不在税户范畴的群体,成为增加国家收入的一部分。在《清史稿》的编撰中,将豁除各地贱民的措施,列入‘食货’‘户口’条目中,显示出这项举措深层的经济、税制背景”。(69)

雍正为了防止传统“乐户”再度成为官员的附属优伶,杜绝传统“乐户”在官方祭赛和应酬之中安身立命的生存机制,使伶人及其家族走向独立的职业活动,通过商业的运作手段获得生存资源,从官方全面控制的状态之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可以独立谋生的职业,从而使伶业更好地“成为增加国家收入的一部分”。同时,雍正也很警惕看戏作乐的负面影响,担心导致各级官员沉溺声色和贪污腐败,因此严禁官员畜养伶人,多次下旨严令。

雍正二年十二月禁外官畜养优伶

雍正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奉上谕,外官畜养优伶,殊非好事,朕深知其弊,非倚仗势力,扰害平民,则送与属员乡绅,多方讨赏,甚至借此交往,夤缘生事。二三十人,一年所费,不止数千金。如按察使白洵终日以笙歌为事,诸务俱已废弛。原任总兵官阎光炜将伊家中优伶,尽入伍食粮,遂致张桂兰等有人命之事。夫府道以上官员,事务繁多,日日皆当办理,何暇及此。家有优伶,即非好官,着督抚不时访查。至督抚提镇,若家有优伶者,亦得互相访查,指明密折奏闻。虽养一二人,亦断不可循隐,亦必即行奏闻。其有先曾畜养,闻此谕旨,不敢存留,即行驱逐者,免其具奏。既奉旨之后,督抚不细心访察,所属府道以上官员,以及提镇家中尚有私自畜养者,或因事发觉,或被揭参,定将本省督抚照循隐不报之例从重议处。

据上所述,雍正废除“乐户”制度,包含着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动机。虽然由于“削除其籍”,使伶人及其家族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与普通臣民同等的资格,能够编户齐民。毫无疑问,对于伶人及其家族而言,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翻身”事件。但是,由于废除“乐户”制度的功利性,它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和提高伶业对于国家赋税收入的贡献率而采取的政治举措,因而它也是不可能彻底的,它的“翻身”意义只能是局部的和阶段性的。此后发生的历史事实,也说明了此种判断。

第一,雍正虽然“上甚悯之”,或者“圣恩悯恻”,但是,在伶人触及他的政治利益时,仍然毫不留情地进行强力镇压。昭梿《啸亭杂录·杖杀优伶》载:

世宗万机之暇,罕御声色。偶观杂剧,有演《绣襦》院本《郑儋打子》之剧,曲伎俱佳。上喜,赐食。其伶偶问今常州守为谁者(戏中郑儋乃常州刺史),上勃然大怒:“汝优伶贱辈,何可擅问官守?其风实不可长。”因将其立毙杖下,其严明也若此。(70)

雍正对于伶人及其家族的态度也是复杂的。他的废除“乐户”制度,主要是国家政治和经济战略的运作,并不一定表明他个人对于伶人及其家族的思想,所以,也会出现“汝优伶贱”的怒言。

第二,雍正废除“乐户”制度,作为国家政策施行,但是,它不能够消弭政权系统对于伶人及其家族的惯性防范和戒备心理。《清史稿》之《食货志一·户口田制》载:

山西等省有“乐户”,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编为乐籍,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并谕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五年,以江南徽州有伴当,宁国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甚有两姓丁口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亦谕开除。七年,以广东蜑户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特谕禁止。准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户、丐户应定禁例。部议凡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诸似此者,均照此办理。嘉庆十四年,又以徽州、宁国、池州三府世仆捐监应考,常为地方所讦控,上谕:“此等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如年远文契无考,着即开豁。”(71)

《京报》曾载,乾隆三十六年(1771)六月,礼部议覆上述这位陕西学政的奏折云:

山陕之乐户,浙江之丐户虽编籍由来无可确据,而其相承旧业,实属卑污,应请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清白自守,方许捐报应试。其广东之蛋户、浙江之惰民、九姓渔船及各省凡有似此者,均照此办理。(72)

“乐户”已除,又提出“必及四世”,而且,还有一个标准,“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至于如何把握这个尺度,解释权又属于政权系统,至此“方准报捐应试”。礼部也予以议准。乾隆三十六年(1771),距离雍正元年,约五十年。五十年的时间,又开始将雍正元年废除“乐户”制度的“缺口”缩小了,强化了对伶人及其家族的控制,而且,控制的目标在“捐报应试”,因为这很有可能真正改变已经“报官改业”的伶人及其家族的命运。雍正的最初目的,是想将伶人及其家族从官方的控制中摆脱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但是,仅仅是五十年,这种控制又重新加强。“乐户”可以“削除其籍”,“改业为良”,但是,不能与齐民拥有同样的社会权利。《皇朝文献通考》卷七十二也载有乾隆三十六年的这一政策:

又议准陕西学政刘墫奏,称山陕之乐户,浙江之丐户,虽编籍由来,无不确据,而其相仍托业,实属卑污。雍正元年,因御史年熙噶尔泰先后条奏,准令除籍改业,得为良民,正所以杜其邪僻之路,非即许其厕身衣冠之林。嗣后应酌定限制,如削籍之乐户、丐户,应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里邻甘结,听其自便,若仅一二世及亲伯伯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侥幸出身。其广东之蛋户、浙江之九姓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悉令该地方官照此办理。(73)

关于“报捐应试”,《燕兰小谱》称:“戊戌(乾隆四十三年)春,余过友人寓,与之同饮……继闻浙东某县佐延入幕中书启,后回苏,不数年而殒……(桂林曾冒北籍考试)。”(74)《金台残泪记》也称:“嘉庆间,有旦色某郎入资为县令,曾官吾郡。后为巡抚颜公以‘流品卑污’参革遣戍。”(75)前者是“应试”,后者是“报捐”。桂林“冒北籍考试”,应该是在乾隆三十六年颁布限制伶人“报捐应试”前后,因为没有考中,故也没有结果,但是,从他需要“冒北籍”才能“应试”,仍然属于逾制行为,说明当时对于伶人的科举限制还是严格的。后者“报捐”,被“参革遣戍”,性质如同“应试”逾制一样,只是处罚可能更为严酷,“参革遣戍”的理由也仍是莫须有的“流品卑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能够“冒北籍考试”,而后又能够忝列“书启”,“入资为县令”也能够成功,说明了废除伶人“乐籍”以后,政权系统对于执行伶人律令已经出现一些“缝隙”。

由此,“乐户”制度虽废,但是,涉及社会权益的核心部位,政权系统仍然会对伶人权利进行补充限制,在政策上出现后继的修补和完善,反映了废除“乐户”政策的不稳定性和不彻底性。

第三,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伶人“削其籍与编氓同列”,它使伶人在国家制度形态上实现“改贱为良”,但是,在社会观念形态上达到“改贱为良”则并非是一件易事。“作为一项有着上千年历史的奴隶制度的遗留,‘良’、‘贱’确实成为‘人’能否被列为‘民’的重要准则,这两个具有强烈道德概念的字,在上千年的应用过程中,积淀成了强大的社会观念,使这些沉潜在四民之下的群体及其所操技艺职业,附带上浓郁而难以改变的道德评判。雍正废除贱民的法令让长期以来不入良民视线的群体而编户齐民,但是作为改贱为良的进程,却远没有法令宣布时的容易,这主要源于贱民的职业认同、由此形成的行户心理,以及他们存在于社会所面临的社会其他群体结成的稳定的社会观照,和国家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凝结而成的综合指标,这无不成为这些群体能够彻底得到解放的标准。”(76)一般来说,如果一项制度长期运作,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也就容易形成一种制度文化,甚至成为一种具有历史厚度的社会意识形态,“积淀成了强大的社会观念”。此时,制度和制度文化既是互为内容的关系,又具有分离的格局,从某种意义而言,制度文化已经出现了能够脱离制度而独立存在的倾向,形成了一种自我封闭的结构体系。如果废除制度,制度文化未必随之消亡,这种自我封闭的结构体系还会依照历史的惯性继续运作下去,它的时间长度与制度文化的历史厚度紧密相关。“乐户”制度也是如此,“乐户”制度虽然废除,但是,“乐户”制度文化仍然存在,即“贱民的职业认同、由此形成的行户心理,以及他们存在于社会所面临的社会其他群体结成的稳定的社会观照,和国家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凝结而成的综合指标”,在社会观念中伶人及其家族仍然无法逃脱被视为“贱民”的传统目光。

由于上述原因,雍正废除“乐户”制度,虽然在国家制度上伶人及其家族已经不再是“乐户”的身份,也有一部分伶人及其家族从中获得了益处,但是,大多数伶人及其家族仍然无法获得与平民同等的权利,“在权利上的缺失却隐含着社会观念对这一群体长期以来形成的蔑视,这也造成了在保留着浓郁的等级观念的地区中,乐户、丐户的地位并不随着他们在经济、文化领域的作用而发生更加显著的变化”。(77)这种“权利上的缺失”,也包括伶人的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