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伶人家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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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另册以注录之”的“乐户”身份

伶人从事伶业注销族籍,古代文献记载不多,到了近代时期才有较多详尽记录。古代文献对于伶人注销民籍,则多有描述。不过,民籍既无,已经打入另册,大概也不会为家族所容,族籍也该已是自动除名。这从近代转型时期仍然频繁发生此类事件,也可分析判断。因为到了近代,伶业生存环境已经有所改善,明代后期苏州地区许多贫苦良民已经认为伶业也是一个职业,也可成为谋生手段。明代张瀚《松窗梦语》称:

夫古称吴歌,所以来久运,至今游堕之人,乐为俳优,二三十年间,富贵家出金帛,制服饰、器具,列笙歌、鼓吹,招至十余人为队,搬演传奇,好事者竟为淫丽之词,转相唱和,一郡之内,衣食于此者,不知几千人矣。(29)

“一郡之内”,“不知几千人”从事伶业,说明当时人们对于伶人族籍、民籍已经开始转变观念。当然,苏州地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商品经济程度较高,经济制度已经发生变化,但是,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伶社会生态的变化。在如此情形下,入伶开除族籍仍然不断,上述程长庚的个案即是一例,况且它还发生在远在明代后期之后的清朝中晚期。

关于入伶注销民籍,《左传》即有相关记载:襄公二十三年(前550),有一“裴豹,隶也,著于丹书”。孔颖达释曰:“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工杂乐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此亦古人之遗法。”(30)“乐户者”,“著于丹书”,与民籍不同,说明已经“另册以注录之”,(31)而且,“此亦古人之遗法”,应该已经成为历史定例。《唐会要》载:乐人“婚姻绝于士庶,名籍异于编氓”,伶人名籍也是不同民例。长孙无忌《唐律疏义》曰:“诸乐工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疏义曰:工乐者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惟属太常。”(32)因为“俱是配隶之色”,伶人也是“不贯州县”,已经失去民籍,其籍直属太常。

中国伶人注销民籍以后,“另册以注录之”,也就进入“乐籍”,伶人也就成为“乐户”。这里,又分为了两种情形:

一是一为伶业,即被纳入“乐籍”,成为“乐户”身份。此种情形,可以称之为“前强力性”。“乐户”名称,最早见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魏书·刑罚志》载: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百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33)

此为国家机器一种统治手段,将已被镇压的强盗之妻“配为乐户”,作为一种“严制”方法,这些失去强盗丈夫的女性自然是被强制入籍。因此,这种“前强力性”入籍,已经纳入国家机器的统治秩序以及技术系统,作为刑罚征服的一种补充手段。“我国的乐户制度,其名称虽始见于北魏,但《周礼》《春秋》时期实已有之”,“我们后人所说之‘乐籍’,即由此来。”(34)入伶即入“乐籍”,历史颇为悠久,而且,作为制度和观念形态一直延续下来。它作为一种国家专政手段,使入伶者从民籍转入乐籍,成为特殊管理的一个职业群体。

二是从伶以后,逐渐被纳入了“乐籍”。这种情形似乎复杂一些。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前所论及的流动艺人,例如“打野呵”的“路歧人”,由于其流动演出性质,身份管理比较困难,而且,他们大多来自贫苦农村,因生活所迫而从伶的。清代晋城梨园会馆《五聚堂纪德碑序》称:

窃人生各有执业,赖以养家糊口。凤邑西南一带,山多地薄。梨园一行,大抵皆自幼迫于饥寒所致,业虽不同于农工商贾,而恃以仰事俯畜,则无有不同。(35)

在此,“业虽不同于农工商贾,而恃以仰事俯畜,则无有不同”,强调职业的正当性质,应该与时处清代颇有关系,作为梨园会馆立碑碑序,自然会突出表达自身的利益立场。但是,“梨园一行,大抵皆自幼迫于饥寒所致”,则表明了从事伶业的原因。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初涉伶业者可能属于半农半伶,农闲季节才外出卖艺,其身份比较模糊,如前面论及的周南《山房集·刘先生传》中称的:“市南有不呈者三人,女伴二人”,“市人曰:‘是杂剧者。’又曰:‘伶之类也。’”上述《五聚堂纪德碑序》所论的,也有因为“饥寒”为伶而将伶人列入“良民”的意味。“真正的大部分戏曲艺人多属于一些农民在荒年歉月以艺谋生,糊里糊涂而被视为和进而成为乐户者”,“虽然他们不是在籍之乐户乐人,然而集中起来之后,他们就自然地被纳入国家乐籍。”(36)

其次,是王公富绅的家伎,虽然与专门从事伶业的乐户不同,没有进入“乐籍”,但是,他们也多以伶艺服务主人,而且,也少有人身自由,如同王公富绅的部分家庭财产。这些家伎,可以说是私家的“乐户”,或者说是社会上的准“乐户”,因为他们随时可能会以各种方式被补充到社会“乐户”之中,乃是正式乐户后备队伍。当年,鲁迅针对易卜生的《玩偶之家》风靡全国,提出“娜拉出走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其实,这些家伎离开王公富绅家庭以后,也是很有可能成为社会“乐户”的。唐代蒋防之小说《霍小玉传》中的霍小玉及其母亲,“或入北里,干脆成娼妓乐户”。(37)《东京梦华录》称:“教坊减罢并温习:张翠盖、张成弟子、薛子大、薛子小、俏枝儿、杨总惜、周寿奴、称心等。”(38)这些被皇家教坊“减罢”的家伎,即到瓦子勾栏从伶,成为社会正式乐户。家伎成为社会“乐户”,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家伎与伶人结婚,也就成为乐户。此外,家伎被“减罢”后,也有可能成为其他王公富绅的家伎,白居易《有感三首》一诗有吟:“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三年五岁间,已闻换一主”,(39)或者从事与伶人乐户身份同等的职业。《霍小玉传》曰:“有长安鲍十一娘者,故薛驸马家青衣也,折券从良”,然而,她“性便僻,巧言语,豪家戚里,无不经过,追风挟策,推为渠首”。(40)这位鲍十一娘,“折券从良”以后,干的却是为妓家“追风挟策”的媒婆营生,而妓家也属乐户,她仍在妓家乐户之间谋生,也应该属于一个有人身自由的“乐户”。

再次,还有一些散乐艺人,虽然没有被纳入“乐籍”,如同刘邠《中山诗话》中所称的“大抵不隶名籍而在河市者,散乐名也”(41)但是,在社会观念中仍然视同他们为“乐户”的身份,等同乐户一般对待。《宦门子弟错立身》中的王金榜一家,也是属于散乐,“大抵不隶名籍”,但是,延寿马瞒着父亲唤“官身”,“如今瞒着我爹爹,叫左右请它来书院中,再整前欢,多少是好!”“伊且住试听:唤取多娇金榜来,书房内等待。休道侯门深似海,说与婆婆休虑猜,只道家中管待客。展华筵,已安排,是必教它疾快来。”于是,王金榜一家便不得不来。

【同上】适蒙台旨,教咱来至。如今到得它家,相公安排筵席。勾阑罢却,勾阑罢却。休得收拾,疾忙前去,莫迟疑。你莫胡言语,我和你也棘赤。

(虔末白)真个是相公唤不是?(净)终不成我胡说!(旦)去又不得,不去又不得。(末)孩儿与老都管先去,我收拾砌末恰来。(净)不要砌末,只要小唱。(末虔)恁地,孩儿先去。我去勾阑里散了看的,却来望你。孩儿此去莫从容,相公排筵画堂中。(旦)情到不堪回首处。(合)一齐分付与东风。(并下)(42)

由此,即使不属于社会乐户,没有正式注籍于国家教坊等管理机构,“一些平民以艺谋生,被看作乐人和纳入乐籍”,(43)也是普遍的伶业现象,而且,此种文献记载也不少见。

中国“乐户”制度从周、秦时代,延续三千余年,使伶人脱离了正常的民籍而成为一个隔离的阶级,成为人类发展的一个独特现象。

在中国历史中,也曾经出现过可以改变个人及其家族身份的朝代机遇,例如两宋时期,社会流动较大。与传统社会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职业的非运动性比较,两宋体现出了一定的社会流动倾向,在政治方面“贱不必不贵”(44),没有士、庶之分,只有官、民之别,而且,官民之间可以转化,既可以由贱到贵,也可以从贵到贱;经济方面也是“贫富无定势”,(45)既“有朝为富商,暮为乞丐者”,(46)由富变贫,也有“初以织草屦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的从贫到富的社会现象;(47)职业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分为士农工商四等,等级贵贱不同,士为最高,商为最末,但是,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许多商人积累财富甚巨,“商人为了集‘富者’与‘贵者’于一身,拼命挤入仕途,力争由商到士。其具体途径除了教子读书考进士、花费重金买官做外,与官员通婚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因此,在宋代热衷于攀高亲、结贵戚的,就社会集团来说,莫过于商人”,(48)而官员为了钱财利益,也乐于与商人成为亲家,商人由此也可以谋到官场职位。商人除了与官员、外戚联姻,需要走门道才能够弄到一官半职,那么,与宗室结亲,则可正当地获得官位,当时朝廷有令:“皇族郡县主出嫁,其夫并白身授殿直接。”(49)两宋时期,也存在一种“婚姻不问阀阅”的姻亲现象,(50)具体而言,士庶通婚颇为普遍,“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51)甚至后妃也不全出自名门,宗室联姻不重门阀,由此,商人也凭借经济优势,纷纷与官员组成婚姻关系。可以说,“‘婚姻不问阀阅’既是宋代社会流动的一种表现,又是其结果。”(52)

但是,两宋时期的这种社会流动却与伶人及其家族无缘。伶人及其家族由于乐户身份,在社会士农工商四个等级之中,都没有资格列入,已被隔离成为“乐籍”,属于“贱民”范畴,而且,政权系统在政治、婚姻、职业等方面实现强力封锁,使伶人及其家族不可能通过科举、婚姻等方式改变身份。这里,需要关注一些两宋时期商人子女科举考试情况,起初商人属于社会四民之末,子女也不准参加科举考试,但是,宋太宗时期却规定:“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53)所谓“奇才异行、卓然不群”,难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其实,也给商人子女参加科举考试编造了借口。作为乐户的伶人及其家族却无此可能,相反国家机器以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直对此严加管理,甚至到了清朝,仍然不准伶人“僭越”参加科举考试。应该说,“乐户”制度包含着颇为深刻的政治及其人性的规则与潜规则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