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新编(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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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

一、商事主体学理分类

商法理论上,常常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商事主体进行分类。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划分,商事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进行划分,商事主体分为固定商人与拟制商人;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进行划分,商事主体分为大商人与小商人。这些分类对实务意义不大,本书不作详述。

二、我国商事主体的类型

根据组织形式,我国商事主体可以大致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一)商个人

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与自然人关系密切,是自然人在满足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后形成的一种具有经商资质的法律拟制主体,其从形式上看可能与自然人重叠,但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看已与自然人形成区分;二是从事长期、稳定、经常的营利性活动,不局限于传统的参与营业,也包括投资行为;三是成员责任的无限性。商个人的财产责任不以其本身企业或营业的资本为限,成员对于所从事的商事活动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商个人的这种特性使其成员与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本质区别。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个人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从事营业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益,其有关权益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依法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商合伙

商合伙,是指为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投资、共负盈亏之约定,并经商事登记而组成的合伙型营业实体。个人合伙或合伙性联营,若未经工商登记,没有成立组织体,则不构成商事主体,主体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商合伙,从组织形式上看,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限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数个债务人共同地、分别地对同一债务承担责任,即数个债务人全部对同一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且每个债务人都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债权人获得清偿后,全体债务人对其债务相应地减少、消灭。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仅应对自己的债务负责,还应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对外承担责任。正因为如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特殊之处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无限连带责任。非此情形,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行业特殊,仅限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法人

商法人,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商法人就是企业法人。

1.商法人的特征

商法人是现代商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商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商法人经特殊登记程序而取得拟制主体资格,它具有登记核准的特殊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因而具有不同于法人成员的法律人格。

(2)商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法人财产独立是指财产分离于法人成员(设立人)的其他财产;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商法人能够依据其章程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独立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这是法人经营行为的基础。

(3)商法人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商法人作为拟制主体,对外具有统一的法律资格,对内具有统一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这是形成统一的法人意思和法人行为的组织基础。

(4)商法人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法人的设立人、出资人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出资份额对商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商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2.商法人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态分,商法人分为公司制商法人与非公司制商法人。公司制商法人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商法人是指未采取公司形式的其他企业法人,如非公司型的集体企业。

根据所有制性质分,商法人分为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有商法人与混合所有制商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国有商法人;集团所有制企业为集体商法人;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私有商法人;产权多元化,国有、集体和/或私有成分并存的企业法人,为混合所有制商法人。

根据投资者的国籍分,商法人分为内资商法人、外资商法人与合资商法人。单纯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内资商法人;单纯由外国投资者或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法人为外资商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合资商法人。

根据商法人的国籍分,商法人分为中国商法人与外国商法人。根据中国法设立的法人企业为中国商法人;根据外国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为外国商法人。外国商法人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外国商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商法人承担。

案例研讨2—2

商事主体类型案

朱宏投资100万元开了一个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另出资50万元设立了一个商贸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服装厂现亏空200万元,商贸公司净资产是-60万元。

请问:(1)朱宏有无义务偿还服装厂所欠的债务?为什么?

(2)朱宏可否拒绝偿还商贸公司所欠的债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