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卦:比卦(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比为一阳之卦,自复来。初、五相易,则为比。又为五阴之卦,自剥来,五、上相易,亦为比。二卦皆以一爻相易,当兼二卦取义。比,坤下坎上者也。坎险坤顺,为不宁之方顺从乎上之象。比,亲附也。阳居九五,而众阴从之,所以吉也。比,以众所比言也。然以众爻言,以已附人,不可轻也。必原筮焉。原,再也。《仪礼》曰:末有原,谓勿再也。则此原筮为再筮,审之至也。九五,刚中正元也,亦贞也。以臣比君,以阴从阳,长久之道永也。不宁之方,皆来上比于五也。比,贵乎先九五,爻阳夫也。上六爻阴,居终妻也。处九五之前,妻之后。其夫者,所以凶也。
以象变言之,自复来者,下体本震,互体有艮;自剥来者,上体本艮,互体有震。艮,手也。艮手震,草筮之象也。又艮为鬼门,质诸鬼神也。或谓坎有筮,象说见《蒙卦》,以蒙言之,卦主在二,居下卦之中,故曰初比。主在五,居重卦之中,故言原也。盖此卦自初至四,凡四耦,八卦之象,故取筮焉。阳居九五,而众阴从之,所以吉也。上坎劳卦,不宁也。坤为方,又自剥来者,上之一阳,来五而成六,上反而后夫,此其所以凶也。
此卦言阴之比阳,宜先而不宜后之之意。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爻当比初,求比之初,宜有孚信,则可无咎。缶,质素之器也。盈缶,取质素充实之义。初与四非正应,五亦非正应,能与四同德比五,虽非正,应而比上则同,故吉也。非正应,故曰有它。
以象变言之,坎为心有孚象。动则成震,震主器者也。上有互艮,土也。土为器,有缶象。又重坎,亦有缶象,说见习坎。或曰初坤,坤为腹变,而之四为兑,兑为口,巽为绳,有口有腹之器,以巽绳引之,缶也。坎又为水,爻变成屯者,盈也。有水盈乎缶之象。
此爻言同心比上,虽非正应,而亦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二应五,比也。内谓内卦,举三爻而言也。六二同初六,六三而比五也。六二居正,而其正应在五,为比之主,不失所比,故贞吉。
此爻以阴比阳,虽牵其类,亦不自失其所比也。
六三:比之匪人。
三与上应,上六位不当,而后夫非六三之正应也。此卦诸爻,以同心比五为义。苟自已虽能比五,而不知上六之为后。其夫者,则为上六所系,而失之矣。比之匪人,不能原筮者也。六三人位,而位不当,故曰匪人。匪人,非谓上六诸六,三失所比,所以自失其身。乃比中之匪人,亦小人之朋比者也。
此爻言当同心比五,不可苟同于后夫也。
六四:外比之,贞吉。
四以五为外,故曰外比。六四得正,上比九五,亦得正比之诸爻。惟四切近于五,比之至善者也,故贞吉。此爻言六四切近于君,而得比之正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显,扬明之象,刚中居尊。显其比道,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盖虽私属之人,亦不警备,以求必得吉道也。显,谓明于比道者也。九五,正中,王之象也。自二至四,历三爻三驱也。故以三驱言,二为正应,不待告诫而吉也。三驱有两说:《周礼》田有三杀,自左膘达于右髀,为上杀,射右耳,本为中杀,射左髀,达于右髀,为下杀。面伤不献,剪毛不献,盖逆而向我,则舍之;顺而背我,则取之。以下爻为逆,上爻为顺,而取顺为治,上六也。以成汤祝网言,则舍其三面,前开一路,使之可去,不忍尽物,止取其用命者。不问其去者,以下爻为顺,上爻为逆,而舍逆为不治,上六也。若以彖之后夫凶,与上六无首凶观之,则用《周礼》之说为是。但失前禽之说难通,况以三杀为三驱,恐杀与驱,亦自不同也。若用汤网之说,则失前禽,乃正指上六言,似不可易。虽于后夫无首之凶未合,不妨各爻自取义也。邑者,坤在下为邑,谓六二也。二为正应,不待告诫而吉也。
以象变言之,互艮为黔喙,而登坤舆上坎,弓轮田猎之象。九五坎,体坎为月光显之象。爻又互艮,有伏兑,兑为口,艮见而兑,不见不诫之象。
此爻为比之主,以来者不拒,去者不追取义。盖欲二至四,三爻之比我而不恤,上六之去我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无首,不先也。居比之后,迟迟不至,此交已固,彼来已晚,所谓后夫也,其凶可知。
或曰:九五刚中正本,得乾之中爻者也。今舍而不比之下从于三,是无乾也。无乾即无首也。然乾用九,无首吉,而比上六无首为凶,何也?乾以过刚而变柔,则吉;比以柔而背刚,则凶也。
以象变言之,乾为首,下坤伏乾,六动之三,则下体成艮,而无伏乾矣,故无首也。
此爻深以后末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