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间小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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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范围和对象

由于课题在申请立项时,研究范围“西北”以现在的行政区划为主,因此,为方便论述,本书仍沿用这一范围。“西北”即是指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通常亦简称“西北五省”,但是本书以甘肃、陕西作为讨论中心,兼顾宁夏、青海和新疆。

民间小戏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也是一个开放性很强的课题,它关涉的不单纯是一种表演艺术、民俗事项的问题,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军事,包括移民、屯兵、多民族融合、宗教信仰、生态生存等复杂情况。因此,对民间小戏的考量,我们需要用动态的、全方位的观念,综合考察其背后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甚至军事、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因素,从而全面认识、了解民间小戏之于民众在精神信仰及生存理性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中国戏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功能和形态。从上古乐舞诗到魏晋歌舞小戏,以至晚清随地方戏发展而来的民间小戏,它们不仅在审美雅俗、创作主体、剧种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而且在不同场域情景中的表演功能也不一样。当我们从祭祀仪式角度切入研究对象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摆在面前:在祭祀仪式中,祭祀剧、大戏等都有承担祭祀展演的功能。根据文献资料,无论是宫廷演剧,还是乡村赛神,都不乏祭祀剧、大戏展演的记载。同时,在西北农村,秦腔、二黄、桄桄等大戏也是农民共同体传承、传播的戏剧形态。由此来看,在祭祀仪式语境中祭祀剧、大戏和民间小戏有重叠之处。因此,在认识把握民间小戏范围及其内涵上,需要在不同层面上作进一步的思考,确立多个指标进行区分、阐释。本书“西北民间小戏”范围对象的理解阐释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本书研究对象空间限于西北乡土社会。这是一个“以自然村落为单位,依托于族群或自然村落共同体形成的,对一定民俗事项、民间信仰按照一定的地域性、传承性特征而进行解释和操作实施形成的农村乡土文化生存形态”[3]。在这种文化空间中,人们讲着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语言(方言),他们有着共同的信仰追求,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审美情趣等方面也基本相同。可以说,西北乡土社会是民间小戏产生、发展的基本生存空间。

第二,本书研究对象时间以明清时期为主。因为西北民间小戏兴盛繁荣的主要时期在明清,确立考察这一时期,可以比较客观地呈现西北民间小戏的完整面貌。换言之,这一时期的西北民间小戏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农民共同体的精神信仰和情感价值,典型地反映了民间小戏在祭祀仪式中展演的本质特点,而且至今深刻地影响着西北民间乡土社会祭祀仪式空间的建构。

第三,本书研究对象——西北民间小戏仅限于西北地区汉民族民间小戏,而且以明清时期陕西、甘肃乡土社会农民传承的民间小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兼顾近年我们田野调查的一些情况。少数民族民间小戏,如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南木特戏、文县白马藏族的“池哥昼”等,由于语言、表演及民俗等与汉族民间小戏差异大,深入研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经费,而课题在这些方面十分有限,故此留待以后再做研究。其他例外情况,或不属本研究范围的都将留存以后再做研究。比如:20世纪三四十年代延安秧歌戏;20世纪50年代,一些被挖掘、整理后进入专业剧团,成为新型舞台剧种的戏剧,如甘肃陇剧等。这些戏剧,实际上已经完全脱离了农民共同体文化圈,成为成熟形态的大戏,故不在本书讨论之内。近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推动下的民间小戏发展情况,由于时间较短,需要进一步深入考察,故此,亦有待以后再做研究。

第四,本书研究对象涉及“戏班”(班社)、“艺人”概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书中所提及的“戏班”(班社)、“艺人”与舞台表演专业化、职业化的大戏班及剧团性质的“戏班”(班社)、“艺人”不同。因为,本书研究对象是以农民文化圈为主的民间小戏,所以书中提及的“戏班”主要指作为农民业余演出的组织,或一个小团体。“艺人”也是指以农闲业余演出民间小戏为主的农民。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西北五省幅员辽阔,民间小戏繁多,不同剧种都有自己的特点,但课题组成员有限,且基本都是教学一线老师,没有充足的时间,逐个考察调研,暑假乡村民俗戏剧活动又比较少,因此,我们田野调查的时间主要在寒假春节期间。另外,跨省调研需要更多的人力、财力投入,这些方面也有一定困难。所幸的是,西北五省文化差异不大,民俗及民间信仰仪式也基本类同,加上,现在网络通信发达,一些小戏展演情况在网上也能看到,至少可以获得初步认识。总之,不能逐个前往田野调查,这是比较遗憾的,只能以后有机会弥补。所以,本书田野调查的现代案例情况主要是甘肃地县农村比较典型的民间小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