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解与配套(含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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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注解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如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应用

22.如何进行商标注册网上申请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申请人应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与为其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代理委托关系。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sq.saic.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均采用在线支付方式缴纳商标规费。提交商标网上申请,请认真核查所报申请件。当日发起规费支付前,可以进行修改或删除。当日完成规费缴纳后,不涉及规费变动的可以修改;涉及规费变动的不可以修改;申请件当日可以删除,所缴纳的规费在T+N个工作日内退至付款人账户。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15、18条;《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商品上如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应当重新注册的规定。

商标标志既包括平面标志,也包括立体标志。改变商标标志,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也包括了立体商标所使用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都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这些客体部分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作了改变,那么改变后的商标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这是法律上的一个限制条件,也是商标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条界线。所以改变标志后的商标不能按原有注册商标使用,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重新注册新的商标,取得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优先权及其手续】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注解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实质内容是,以某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这项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对于意欲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是会有许多实际利益的。

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以保障优先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在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人们将不愿意将新的商品送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不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因此,对于特定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是必要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作了规定,本条规定与上述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不是由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不予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不享有临时保护及商标申请优先权。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即该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召开之前没有使用过。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注解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要求商标专用权依法得到确认,因此需要按照规定申报有关事项、提供有关资料。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影响商标审查工作,也影响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