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原红十字会法第三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增加了团体会员、红十字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方面的规定。红十字会会员是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红十字志愿者是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内容。截至2011年底,中国红十字会有215.6万名志愿者,11万个团体会员,2658万名会员,其中1775万名青少年会员。本条结合近年来红十字会有关工作实践,增加规定了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内容,以鼓励会员、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工作以及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条文解读
本条要明确三个问题:
一、红十字会会员
从性质上来说,红十字会属于社会团体,本法第十条也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此,红十字会的会员是红十字会这一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如何成为红十字会会员作了规定。
1.个人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成为个人会员方面,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能够参加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的公民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说,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得加入中国红十字会;其次,对于申请加入中国红十字会的公民施行无歧视原则,即不得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方面设置条件或者门槛,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为由拒绝其入会;再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即认可《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愿意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履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的义务;最后,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即加入中国红十字会必须是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强迫其入会。
2.团体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是相对于个人会员而言的,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中国红十字会成为其会员。有关团体,主要是指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本条虽然没有对团体会员缴纳会费问题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团体会员也应当缴纳会费。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等对红十字会会员的申请接纳、权利义务、会费缴纳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4)佩戴红十字标志;(5)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2)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3)按期交纳会费;(4)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5)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志愿服务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是践行人道理念的重要途径。组织志愿者参与红十字会的工作和活动,是红十字事业开放式、社会化发展的需要,做好志愿服务工作是红十字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和战略性任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最早是亨利·杜南在《索尔费里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一个想法,即“建立救济团体,以便由热心忠诚的和完全胜任的志愿者们来照料战争中的伤兵”。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首次决定将志愿人员“置于军队指挥部管辖之下”,并享有同军队医务人员一样的待遇。第十二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大会通过了“志愿工作政策”。庞大的红十字志愿者网络支持着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发展。志愿者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石,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志愿者与受雇员工的比例是20:1。红十字志愿者的存在使得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成为世界最大的人道工作网络,在面对战争和其他暴力局势、自然灾害和技术灾难、饥荒、疾病和歧视等各类人道危机时,红十字志愿者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涉及应急救援、卫生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红十字青少年、社区服务等多个领域。
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报县及县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2)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3)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4)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6)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红十字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2)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4)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5)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对青少年会员定义如下:少年会员和青年会员统称青少年会员,其年龄界定为5岁到25岁之间。具体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大约5至10岁的儿童,第二部分是大约11岁到15岁的少年,第三部分是大约16岁至25岁的青年。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红十字青少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参与领域有:一是健康促进,如初级卫生条件和健康习惯改善、艾滋病预防和同伴教育。二是灾难预防及应对,如以社区为基础的急救、灾难预防和响应、环境保护。三是传播人道价值,如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和人道价值的普及、培训和传播。四是红十字青少年发展,如青少年领袖培训、主题夏令营活动和国际交流。国际社会倡导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目标是:一要促进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传播、社会参与度和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平。二要评估红十字运动对青少年的影响,提高他们的能力和对人道主义的认识。三要分享和肯定青少年所具有的独特的能力,比如跨区域、跨国界的交流和创造性地利用技术。四要在社会中树立榜样,展示青少年积极参与的价值和非正式同伴教育方法的影响。五要鼓励和促进给予青少年发表看法的机会,展示红十字青少年运动的积极影响。六要推动当地青年参与红十字运动工作,形成全球网络。
相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