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活动准则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原红十字会法第四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参加”修改为“批准或者加入”;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将“参加”修改为“批准或者加入”,主要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相一致,使表述更加准确。1956年11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增加一款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作出规定,主要考虑是红十字会章程是红十字会依法制定的工作规范,对其法律地位应当予以明确。增加这款规定,也有利于通过章程进一步细化本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从两方面理解: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活动准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的准则包括宪法和法律,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内的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内的宪法和法律。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红十字会法,此外还包括献血法、精神卫生法、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的民事法律等。
2.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本法“附则”中对“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作了解释,是指1986年10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
3.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根据本法“附则”中的规定,“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1949年8月12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经过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运行规则的文件,是该组织的组织和活动的准则。根据《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各国红会依据自身的章程和本国立法从事符合本运动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人道主义活动。现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是2015年5月由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会法规定了红十字会的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财产与监管等内容,红十字会章程对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
需要指出的是,红十字会有权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国红十字会在组织上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不是其他组织的附属物,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和组织系统。红十字会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活动要求由红十字会通过组织程序自主决定。在财产的收入、使用、管理等方面,由红十字会依法依规自行处理。
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是中国红十字会及其会员的行为规范,是中国红十字会与其会员权利义务的载体,参加或者组建红十字会必须完全接受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均在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他任何各级红十字会,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都无权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在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中明确规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是中国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制定的,属于中国红十字会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不得与国家制定的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第17条;《中国红十字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