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立法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做了大量工作。随着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已经不限于卫生救护和一般社会福利工作的范围。同时,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将“人道”“统一”确立为基本原则。因此,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样规定,符合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能够保证红十字组织广泛地向群众提供服务,多方面地协助政府工作。本条在修法时维持了原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统一”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因此,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要求。依据红十字会法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进一步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二、中国红十字会从事人道主义工作
“人道”也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国红十字会的职责,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人道主义工作”的具体化。
三、中国红十字会是社会救助团体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关于“本国合法政府已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国家的红十字会为志愿救护团体”的要求。这也是一个国家的红十字会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相关规定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