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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现代合同法或买卖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就是鼓励合同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市场交易越频繁,市场经济越能充分发展,社会财富和国家财富越能迅速增加。实践不断证明,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甚至导致民事主体对民商法的信仰危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继续遵循该原则和司法立场,针对实务中大量存在的第三人送货及凭送货单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形,一并进行了规定,并对各自的证明效力也作了规定;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诸如第二条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的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明确地予以肯定,旨在防止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之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维持交易秩序,确保市场交易顺畅,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1]此外,因现代社会无纸合同的一些特点,即合同的要约、承诺、传递都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的电子数据交换来进行的,合同不需要传统签字,所以当以电子合同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为再现合同真实面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就必须对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即效力制定一个可供遵循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