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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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买卖合同是最频繁的市场现象,也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在各类合同中占首要地位,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合同法》的实施,对担负着司法裁判重任的人民法院来说,也具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历年来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相当庞大,即便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过程中所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数量也仍然位居第一。交易实践与审判实务均表明,买卖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

由于《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的46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适用合同法第九章的过程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民商事审判实践对合同法买卖合同章及相关规定的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一个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1]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历时十二年,终于在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上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包括八个部分计四十六条,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在具体如何正确妥善地适用法律方面作出较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既具有原则性、灵活性,也具有可操作性,对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极具指导性。可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对于保护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切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