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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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注释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但多个主体对共有物只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共有人对外共同作为一个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第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物。共有物的特点是,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第四,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之间的联合。共有既可以是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划分的标准就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是否划分为各自的份额。二者的具体概念及行使方式规定于本章的其他法条,以及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中。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78条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注释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1)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相同或不同的应有份额,其具体数额一般由共有人的意志(约定)而确定。实践中,共有人的份额原则上是依据各共有人的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确定的。按法律要求,按份共有关系产生后,如果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明确,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应推定为均等(《物权法》第104条)。

(2)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取决于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3)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某一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见156页。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注释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负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产生的债务或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在共有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及于共同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共有的类型有: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共有等。

●关联规定

《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等的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注释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物的改良费用;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保险费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赔偿金等。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应用 32

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

(1)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2)依法分割的原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

(3)损害赔偿的原则。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关联规定

《婚姻法》第39条;《合伙企业法》第20条

第一百条 【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注释

经长期社会实践而形成的共有物分割方法,主要有三种:

(1)实物分割,是指以原物分配于共有人。实物分割适用于共有物为可分物的情形。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物。实施实物分割时要充分考虑物的性质,根据物的性质确定是否可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2)变价分割,是指将共有物变价而将价款分配于各共有人。变价分割适用于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情形。不可分物,是指不可以分割或者分割即减损其价值的物。变价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

(3)作价补偿,是指特定共有人买受取得不可分共有物,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价款。这种分割方式既能满足某一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意愿,又能实现变价分割的灵活性。

本条第2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关联规定

《继承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18、20条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释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的时候,其他按份共有人在此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该份额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共有人应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其他共有人转让的份额,同等条件应当主要指的是价格条件,先买权人支付的价格应当与其他买受人支付的价格条件相同。同等条件并不要求先买人和出卖人订立的合同与出卖人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条款完全相同。价格条款是第一位的,至于其他交易条件,不管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只要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出卖人的利益,出卖人不能以此作为同等条件。只要有两个以上购买者,同等条件原则上是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如果是以拍卖的方式,最高价格就是同等条件。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78条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应用 33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全体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对外效力,首先注意,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其次,连带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

应用 34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对内效力,首先注意,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因共有形式不同,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只有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并且,行使该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企业法》第39-42条;《婚姻法》第41条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