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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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注释

不动产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将这种相邻人之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认下来,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法律规定相邻权制度,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物权,既保护各方的利益,又保护他们相互间的利益,并力图在各方利益中间谋求一种最佳平衡点。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注释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应用 29

相邻方行使相邻通行权的情形

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主张相邻通行权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最小损失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通道,除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外,房地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为由而予以堵塞或独占,妨碍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应用 30

侵犯相邻方通风权的情形

(1)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或者其他设施时未与相邻他方的窗户保持适当距离、相距太近而使相邻他方室内空气通风不畅;或阻挡了相邻他方之窗户而使其无法通风的。

(2)相邻一方的树枝等延伸到相邻他方窗前,阻碍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

(3)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原因而迫使相邻他方无法正常开启窗户,如相邻一方在临近相邻他方窗户处修建厕所,设置畜栏或在他方窗下堆放垃圾等;或相邻一方不断制造异味,排放浑浊空气、冷气、热气、有害气体,致使他方只好紧闭窗户。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应用 31

业主使用物业时的禁止行为

(1)损毁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注释

不动产权利人因施工需要铺设电线、埋设管道等时,应选择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方式和限期使用。施工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邻地所有人请求防止侵害及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基础,区别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损害发生的一方有故意过失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