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天然气凝液储存
7.3.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应采用钢制压力球型罐或卧式罐密闭储存。
7.3.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生产作业罐和储罐的容积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距离,按设计产量计算,储存天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作业罐宜为1d;
2 管道运输的外销产品储罐宜为3d;
3 公路运输的外销产品储罐(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当运输距离小于或等于100km时,储存天数宜为3d~5d,当运输距离大于100km时,储存天数宜为5d~7d。
7.3.3 储存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球形罐或卧式罐的装量系数宜取0.9。
7.3.4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每类储罐不宜少于2座。
7.3.5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压力储罐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
2 液化石油气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应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确定。
3 天然气凝液和稳定轻烃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饱和蒸气压确定,天然气凝液储罐有保冷设施时可按其保冷后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实际饱和蒸气压确定。饱和蒸气压应采用可能出现的最轻组成确定。
7.3.6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和管件压力等级不应小于2.5MPa。
7.3.7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罐应设液位、温度和压力检测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液相出口管道上宜设置远程操纵的自动关断阀,液相进口管道应设止回阀。
7.3.8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进储罐的温度不宜超过40℃。
7.3.9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m3的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的额定泄放量不应小于经计算确定的全部放空量。
7.3.10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应设有排水口。含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储罐排水应密闭收集,并宜设置切水装置,污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储罐排水口和切水装置应有保温和防冻措施。
7.3.11 凡在生产中有可能形成封闭液体的管段,应设置管道安全阀。
7.3.12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在装有安全阀、放空管的地方,应采取防振措施。
7.3.13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有关规定;稳定轻烃的储存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稳定轻烃》GB 9053的有关规定。
7.3.14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罐区的安全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