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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天然气凝液装卸
7.4.1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装卸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液体装卸臂,装卸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液体装卸臂工程技术要求》HG/T 21608的有关规定。
2 汽车槽车装卸鹤管可选用配立柱的汽车槽车底部装卸臂。装卸臂与装车管道连接接口中心高度距汽车装卸区地面不应小于0.45m。
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应采用密闭装车。密闭装车鹤管的气相管道应与储罐的气相管道连接。
7.4.2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汽车装卸鹤管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装卸所需鹤管台数(台),不宜少于2台;
m——装卸物料量(t/a);
K——运输不均匀系数;
T——工作天数,宜取330d/a;
t——汽车槽车作业时间,宜取8h/d;
ρ——装卸车时液体介质的密度(t/m3);
F——每台装卸鹤管灌装能力(m3/h);
D——装卸鹤管内径(m);
v——装车流速(m/s),不应大于4.5m/s。
7.4.3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装车台的鹤位处宜设定量装车系统,也可设超装报警或联锁关断。
7.4.4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汽车装卸鹤管宜配置拉断阀,拉断阀应在装卸鹤管进行作业超出规定的范围时,自动紧急断开,且不应损坏鹤管、槽车及其他装卸设施。
7.4.5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装车泵出口汇管应设有至储罐的回流管线。
7.4.6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铁路装车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SH/T 3107的有关规定。
7.4.7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装卸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第7.4.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